(政治學)
簡述政府體制中,總統制、內閣制及雙首長制的「行政---立法」關係的主要不同之處。並請問何者為它們施行的關鍵要素?試從此一要素分析我國「行政---立法」關係的效力性。 【101地特3等】

(一)總統制、內閣制及雙首長制的「行政---立法」關係的主要不同之處:

   1. 意涵不同:總統制指"行政首長與國會議員乃各自由民選產生,而採權力分立與制衡理念之中央政府體制"。內閣制指行政首長乃經由民選國會同意產生,而採權力融合理念之中央政府體制。

     雙首長制意涵係指"行政首長由國會多數決定,總統由民選產生,二者分享行政權之政府體制"。

   2  行政首長產生方式不同:內閣制之行政首長(閣揆)乃透過國會挑選產生,多數國家內閣是經由黨派協商產生,並由國家元首任命。"總統制"透過普選產生行政首長(總統)。"雙首長制"之內閣係由國會多數信任產生。

   3 行政首長與立法權之關係不同:內閣制之行政首長依國會信任產生,因此向議會負責。"雙首長制"之內閣係由國會多數信任產生,其去留應由國會多數決定,而總統為國家元首。總統制之行政首長依據憲法規定固定任期改選,由人民選舉產生,因此國會通常不得以不信任案使其去職。

   4 制度精神同:總統制之行政立法係權力分立,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相互獨立,政務官不得同時兼任國會議員。"內閣制"之行政立法係權力融合,因此內閣閣員是由部分議員來兼任。"雙首長制"係混合了總統制的權力分立與權力融合的精神,當國會多數議員決定總統所屬政黨組成內閣,此時權力融合,當不同政黨組成內閣,則屬權力分立。

         5 決定政權之選舉(p182):內閣制執政權力,決定政黨執政之選舉是國會選舉。"總統制"之國會選舉只是影響政黨為多數黨或少數黨,並不會決定執政或在野黨之區別,亦即贏得執政權也可能是國會少數黨。"雙首長制"決定政權之選舉通常須由總統大選決定部分行政權歸屬,再由國會選舉決定總理之行政權範圍。

 

(二)總統制、內閣制及雙首長制施行的關鍵要素:權力設計。說明如下:

   1 總統制權力設計之精神在於"權力分立"與"對立主義",強調行政立法權分立,立法與行政權必須來自人民,不會產生一權力從屬於另一權力,透過權力分立,以保障人民基本自由權。

   2 內閣制強調權力融合:權力必須融合才能獲得執政權,因此透過人民選出國會議員後,再由多數黨或多數聯盟組閣。

   3 雙首長制之權力設計精神在於"二元權力結構",總統之下並無執行機構,須由總理之下之各部會之執行。二位行政首長之權力大小,有變動的可能性。但這全是依據憲政慣例來運作的,亦即總統若缺乏民主素養,可能試圖逾越其權限範圍,組成少數政府。

(三)以權力分立設計分析我國「行政---立法」關係的效力性:

我國總統由人民選舉產生,然我國總統權力於憲法上僅有國防及外交權,行政權主要在行政院及行政院長,權力結構上總統與行政院長為二元權力結構。總統可任命國會多數黨組成聯合政府,若總統與國會多數同屬一政黨,總統自然可任命所屬人選組成內閣及閣揆,以上兩種方式都是合法的,因為1997年修憲後,我國政府體制有雙首長制之精神,包括總統直選、任命行政院長不需立法院同意、立法院有倒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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