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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學)
何謂主權?隨著新的政治變遷,固有的主權概念具有新的意義,造成主權意義變化的原因為何?試分別說明之。【99調查局】
(一)主權之意義與特性:

   1 意義:國家統治作用的最高意思形成權,在此定義下國家擁有最高的決策與執行權力包含對內最高性及對外獨立性。前者指在國家領土範圍內,有最高的權力,後者指國家主權不受祂國干涉。

   2 特性:永久性、普遍性、不可分割性、不可讓與性、對外平等性。

(二)主權意義之變化:

   1 中古世紀的歐洲的封建社會中,主權被認為是領主的最高權力。此與歐陸中古世紀各國的分裂有關,主權因此只代表領主所有土地內之權。

   2 國家主權學說興起:中古以後歐陸各國又再次建立小王國,開始出現國家主權的思想,隨後學者布丹 (Bodin)認為主權屬於國家,而不及於其他。學者耶林涅克(Jellinek)同樣主張主權為國家獨有,國家意志高於社會意志。

  3 君主主權學說:霍布思 (T. Hobbes)在<巨靈論>書中提出君主主權,認為主權歸屬於國王,國王藉此可以有國家的最高權力去制定法律。另外他提到透過契約方式,使公共權力集中在一個集團,代表全體人民,該契約所形成的最高權力,即是主權。主權有絕對性,人民必須絕對服從。

  4 晚近主權學說是學者盧梭<社會契約論>書中主張的"人民主權"其認為國家的主權歸屬於人民全體,而人民的全意志可以行使主權,亦即政策決定係由多數決定,另外盧梭、洛克皆發展出多數決原則,政策之決定係由多數人民決定,以解決全意志難以達成。

  5 議會主權:(行使方式)人民選出代議士替人民制定法律,代為行使主權的最高性,例如制定仲裁國內各種衝突之民法。議會主權又稱為法律主權。

  6 國家主權退化的學說(多元主權論):認為國家屬於社會中的一個團體。國家提供公共服務,與國家社會之共同事務發生關聯時,則由國家以國家主權來處理該類事務。而社會團體有其自主權、地方政府有自治權、各種職業團體有自主活動的空間,國家不得以自己的意志強制在上述團體,因此主權的對內最高性在本說出現後已有減損。多元主權論者拉斯基(Laski)主張:主權為多元且可分割、主權非國家所獨有、國家不得違背團體意志而強行其本身意志。

(三)主權意義變化之原因:(歷史 多元 合作 避免戰爭 統一)

   1 歷史發展之必然:例如上述封建社會中的領主主權、國家出現之後有學者替帝國找到最高權力的理由(即君主主權)、或是由於"民主政治的發展"而使人民主權逐步變成為議會主權(法律主權),惟人民主權是民主國家主要的主權概念。

   2 多元民主社會之下,國家的主權可能向下及向外分權給地方自治團體及民間團體,藉由多元社會的功能,提供國家不再適合提供的共同事務。例如國際航線之談判,國家多將此涉及主權事務委託由民間航空業者與國際組織交涉。

   3 促進合作:由於全球化之發展使國際間有許多共同事務必須共同處理,基於國際合作,主權之最高性可能降低,例如國際共同打擊經濟犯罪、解決領土界線上環境汙染問題。歐洲聯盟的組成也跟主權弱化有關,各會員國為促進歐洲各國合作,將有主權象徵的貨幣統合為歐元。

   4 避免引發戰爭:限制主權可以防止國家濫用權力,對外發動戰爭。在二次大戰後各國要求日本修憲不得主動發動戰爭。

   5 促使州政府與聯邦政府統一:聯邦國的權力分立制度讓各地方政府願意留在體制內,例如美國各州與聯邦政府共同享有一個主權,是主權不可分割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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