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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治)
有人說以台灣如此狹小幅員,竟有五個直轄市,實在太多,但亦有人認為;數目不是問題,五都彼此之間既競爭又合作的關係才是重點,您認為如何?請從地方自治的角度加以析論。【丘昌泰-地方政府與政治】

擬答:

在全球競爭的趨勢下,各先進國家為了促進區域繁榮發展,增進地方政府競爭能力作為目標,其手段包括:擴大政府規模、提升行政效率、促進區域平衡、提升地方治理的競爭力.府際關係的變化,已由過去的跨域管理轉型為當前的"跨域治理",地方自治團體間、中央政府與民間第三部門等多元主體間用"協商、分工的方式"來管理或處理公共事務.因此改制後的五個直轄市的關係強調都市競爭與合作機制,也就是跨域治理模式的體現.

地方自治係指國家將特定區域內的人民,基於國家授權或依據法律,在國家監督下,自組公法人團體,以地方的人、地方的財,自行處理各該區域內公共事務的一種政治制度.從地方自治的角度與現行地方制度法而論,改制後的五都將有何不同,分析說明如下:

1. 增加跨域合作專業組織的推動與法制化:為了處理或管理跨都市的公共事務,直轄市間可依其利益、影響,協議一定比例的人事、財源共同成立區域合作組織.為了順利推動這類合作機制,地方制度法第 24-1 條規定"直轄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合作方式,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2. 加強共同性事務的資源流通與分享:地方自治事務固有因地制宜的特殊性,但也有事務性質相近的共同性.許多行政資源可以經驗分享、流通.例如制定保護數木的自治法規,有些縣市已經公布施行,即可參考,無須重複浪費.

3. 跨域事務協調的契約化:跨域事務的協調方式有跨域管理模式與跨域治理模式兩種.跨域管理模式之下的協調係指跨域自治事項,應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先行協商辦理,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規定"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區域時,由各直轄市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及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另外,跨域事務契約化係指府際間就特定事務訂定協定或契約,以共同推動事務或互相委託,跨域治理模式下的契約化,實務上作法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4-1條規定"直轄市得與其他直轄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合作方式."

有關直轄市間訂定行政契約應載明之事項,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4-2條規定行政契約應載明事項"應視事務之性質,載明:一、訂定行政契約之團體或機關.二、合作事項及方法.三、費用之分攤原則.四、合作期間.五、契約之生效要件及時點.六、違約之處理方式.七、其他涉及相互間權利義務之事項."

有關直轄市間行政契約之救濟、爭議解決方式,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4-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依約定履行其義務;遇有爭議時,得報請共同上及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

4. 預算的靈活運用以及調度,財務獨立化,並由中央政府提供具體的誘因:中央政府應協助地方自治團體配合相關行政措施,並且鼓勵跨區域合作,地方制度法第 24-1條規定"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所提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跨區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5. 加強與當地民間企業合作:跨區域之業務整合,也可透過契約外包、公私合營、公營民辦等不同型態的合作方式,委託民間企業經營.

 

結語:改制後的五都將會成為有當地特色的都會,帶動各區域發展,因此五都間會有城市發展之間的競爭.合併或單獨改制為直轄市能夠獲得更大的廣域行政權、自治財政權、自主組織權,不論是改制為直轄市的方式,或是跨域事務契約化、跨域自治事項協商辦理,其主要精神在於直轄市之間,能夠打破固有的本位主義,跨越改制前行政區劃上的疆界隔閡,以共同合作的方式來解決日益嚴重的跨域問題.因為只有在既競爭又合作的關係,升格後的五都才能有效的治理跨域之間的公共事務,面對全球化下激烈的競爭.

 

 


 

我國縣市整併的原因:

 地方政府能力不足,層級區分過多是主要因素。

縣市整併的其他原因詳述說明:

我國行政區域近五十多年來未曾大規模調整重劃,人文條件、社經發展與交通建設,已經大幅改變各區域共同生活福利之範圍,而且各縣市、鄉鎮之人口增減與流動幅度很大,地方人口密度及社會結構大不相同。同時,台灣五十幾年來經濟快速成長、工業化、都市化之現象,也造成各地經濟條件與變遷,形成區域發展差距不合理狀態,重直轄市輕縣市無視鄉鎮市、重北輕南、重西部輕東部、重本島輕離島的情況嚴重,財政資源分配亦嚴重不均,使得許多地方政府的能力不足,功能不彰,民眾感受差別待遇的不滿更是與日俱增,造成國家發展的障礙瓶頸。因此,為因應社經環
境大幅變遷及台灣永續發展之需,我國的行政區重劃與縣市整併有其必要性。(目前:五都的法源基礎係以地方制度法第7條合併改制/單獨改制方式或是由內政部提出合併改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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