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預算改革的發展歷史而言,從20世紀初期控制(control)導向的項目預算(Line-Item Budgeting),歷經30-50年代管理(management)導向的績效預算(Performance Budgeting),60年代規劃(planning)導向的設計計畫預算(Planning Programming Budgeting System),以迄於1990年代強調課責(accountability)的結果導向預算(Results-Oriented Budgeting)。試闡釋前述每一階段改革,預算制度的特徵與任務導向。【100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100 年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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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甲因為開車超速,經照相測速器拍攝而被告發受處罰。甲懷疑該測速器本身未經過檢定合格,請求裁罰機關准予閱覽該測速器是否有經過檢定合格的卷宗。請問,甲應依行政程序法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閱覽卷宗?如果該機關不予許可閱覽,甲可否直接提起訴訟?其理由為何?【100三等海岸巡防人員考試】
@@@試說明資訊公開請求權與閱覽卷宗請求權有何不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政府資訊公開被拒可否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卷宗遭拒絕可否提起行政訴訟?@@@
政府資訊公開法於2005年12月28日公佈,配合此法通過將原本規定在行政程序法第44條及第45條關於資訊公開之部分予以廢止,而資訊公開與閱覽卷宗不論在本質與救濟程序均不相同,茲就其相關爭議分述如次:
(一) 資訊公開請求權與閱覽卷宗請求權性質之差異
1.權利主體不同
(1) 資訊公開是政府機關主動對社會大眾公開。
(2) 閱覽卷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乃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限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才要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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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拾得乙的身分證,乃變造其影本,向丙銀行申請信用卡。丙未仔細審查就核發信用卡給甲,甲將信用卡刷爆後,丙向乙求償,是否有理?乙應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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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是一種公共資源分配的過程,此亦表示公共服務乃處於政治系絡之中。請就公共服務人員在此政治系絡中的自我定位為何?試析論之。
【擬答】:
公共服務人員在此政治系絡中,不僅影響民眾對政府施政範圍與內容的認知,亦擁有一定的裁量權力,因此其對於自我應如何定位?乃是公共行政必須正視的倫理課題之一。以下分別從人性假定以及治理的積極參與者兩個角度申論之。
(一) 主動-社會的自我之人性的假定
哈蒙(Michael M. Harmon)所謂之「主動-社會的自我」:個體的行動具有主觀的性質,但是必須在與他人社會互動的過程中,產生相互依存的關係。此種人性的假定認為行政人員置身於政治的制度結構之中,必然受到制度結構的形塑作用,必須依循制度結構所給予的規範採取行動。但在各方社會行動者和行政人員的共同參與之下,又能夠重塑制度結構的具體內涵。以上人性假定對於公共服務人員及其所從事的行政實務,所具意義如下:
1. 公共服務人員與其處的環境系絡密不可分,意即和服務的對象、上級、部屬等應是一種共同體的關係。
2. 基於前項的基礎,公共服務人員一切施為的意義便不僅是冰冷的依法行政所能涵蓋,其更具一種人文關懷的傾向。
3. 上述的人性假定一方面承認結構(制度、法規或環境系絡)對公共服務人員的行動產生一定的約束作用,但也肯定了公共服務人員影響和改變結構的自主性和可能性。
(二)公共服務人員應扮演治理的積極參與者
公共服務人員不能僅僅扮演忠誠執行者的單純角色,還必須對公共服務所要實現的價值具有正確的認知,並且扮演此一價值的捍衛者,為此,公共服務人員應具備如下的特質和能力:
1. 公共服務人員應具備整合各方勢力的能耐:
公共服務人員應承受政府外部訴求的抗壓性,以及化解政府部門、利益團體、社區居民等各方歧見的能力。易言之,公共服務人員必須有整合各方勢力以落實政策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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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總)
甲男乙女為夫妻,某日甲乙吵架,甲竟將乙打成遍體鱗傷。三年後,甲乙兩願離婚。離婚後乙立即向甲請求賠償因傷所生之損害。甲可否拒絕賠償?【101年高考法制)】
註:
實務見解: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1 年內,其時效不完成,民法第143 條定有明文。此係因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有之權利,為維持家室和平,往往忽略權利之行使,故其時效雖不停止進行,惟於其間時效不完成,於婚姻關係消滅時,時效之剩餘期間不及1年者,須於婚姻關係消滅後,滿1 年其時效始完成,以保障請求權人之權利,是若夫妻間之婚姻關係迄仍存續,夫對妻或妻對夫之1請求權,即不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185號判決意旨參照)。
擬:
分成
(一)乙得請求甲賠償其損害
(二)甲不得拒絕賠償乙所受損害
(一)乙得請求甲賠償其損害
1 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依據民法第 184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依據民法第 195 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本條之賠償相當金額係指民法第18條之慰撫金。
3 本題中,甲將乙打傷,致乙之身體完整性及身體機能受有損害,顯然已侵害乙之身體健康權,甲打人行為與乙之受傷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且並無阻違法事由,造成他人身體法益受損,亦無增加社會公益,從而乙得請求甲賠償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
4 小結:乙得依據民法第 184條規定請求甲賠償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亦得依據第 195 條規定請求甲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乙若有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亦得依據民法第 193 條請求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由於甲未得時效完成之抗辯權,故不得拒絕賠償乙所受損害:
1 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民法第 128 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本題乙對打人的甲有一般侵權行為及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而情節重大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自侵權行為成立時起算。
2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據民法第 197 條之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3 依據民法第 144 條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此項抗辯權又稱為永久性抗辯權,債務人可無限期主張拒絕給付。
4 民法第 143 條規定,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185號判決意旨)
5 依題意,甲乙有過婚姻關係,依據民法第 143 條規定,婚姻關係消滅後有"一年"之時效不完成,乙得於離婚後一年內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自乙與甲離婚後,乙隨即向甲請求賠償因傷所生之損害,仍在時效不完成的一年之內,因此甲不得拒絕賠償乙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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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請就理論基礎、政府角色、課責途徑三方面,扼要比較傳統公共行政、新公共管理與新公共服務的觀點有何不同?【99少校轉任】
丹哈特提出的新公共服務觀點,是檢討傳統公共行政與新公共管理,而作為其論述之基礎,茲將三者比較如下:
(一)理論基礎:
1 傳統公共行政是一種政治理論,源自於韋伯 (Weber) 提出的官僚主義典範,有以下特徵:
(1) 對於"公共利益"之看法:具有抽象的哲學概念,其認為公共利益是政治的體現,並於法律層次中實現。
(2) 接受"公共服務"之對象:是選民。以權力觀點來界定政治,所以政策決策權之擁有者是那些選民選舉時,將權力交給的政府,因此政府乃是選民的受託者,有權力替其制定法律。
(3) 主流理性:假定人是有限理性。
2 新公共管理(N.P.M.) 是一種經濟理論,擷取市場經濟的理念,並藉以提升公部門效率,其有以下特徵:
(1) 對於"公共利益"之看法:N.P.M.認為公共利益是個人利益之加總,因此認為公平正義之意義應該是,每個人的福利之最大化等於社會總體福利的最大化。
(2) 接受"公共服務"之對象:是顧客。N.P.M.是以自由經濟市場觀點來提供服務給"顧客",顧客滿意是其主要特徵。
(3) 主流理性:採取經濟與效率理性。
3 新公共服務 (N.P.S.)是一種民主理論,強調民主的深化,並且有以下特徵:
(1) 對於"公共利益"之看法:公共利益是共享價值及對話的結果。亦即公共利益需經由共享利益與責任分攤的制度來創造。
(2) 接受"公共服務"之對象:是公民。且具有積極公民資格,其願意投注心力在公共事務上,並且關懷社區。
(3) 主流理性:採取策略理性,乃是理性的多元檢測,其包含政治、經濟與組織的檢測。
(二)政府角色
1 傳統公共行政:政府扮演操槳者角色,其注重單一的政治界定之目標,與政策的設計與執行。
2 N.P.M.:政府扮演導航者角色,也就是扮演市場力量的媒介。即使引進市場力量,政府內部仍保有主控權,故稱之為導航者角色。
3 N.P.S:政府乃是提供服務者,建立公民社會與政府之間的互動平台,開放公民對話的方式。所謂服務,乃指提供公民與社群團體利益的談判與協商的管道,並能共同行動。此外,N.P.S.認為公務人員應以共享之價值當作影響力,協助公民表達意見,並追求共同利益。
(三)課責途徑
1 傳統公共行政:採取層級節制的命令統一系統來進行行政課責,亦即行政人員須向民選的政治領袖負責。因為該理論基礎係民選公職人員應向選民負責,方符合代議政治。
2 N.P.M.:採取市場趨力,亦即政府應向廣大的公民團體或顧客所要求之結果負責。
3 N.P.S.:採取多面向的課責。公共服務人員必須關注法律、社群之價值、社群之價值與政治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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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的潮流下,各國政府之間競相師法學習彼此的治理模式,論者或謂此即「標竿學習」(Benchmarking)的管理模式。試問標竿學習的理念,對政府再造有何重要啟示?試扼要說明之。(100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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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人對於一個問題的解決,常要考慮到內容面的政策方案(policy)、形式面的法規體制(polity)與過程面的政治鬥爭(politics),請問何謂政策方案?法規體制?政治鬥爭?請舉一實例說明這三者之間的關聯性。(2007暨大公行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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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請詳述並舉例說明何謂「不確定法律概念」及「裁量」,行政法院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之適用以及裁量權行使之審查有何不同?【101原住民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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