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總)
甲大學畢業後請友人乙幫忙搬家,乙前往甲居住之宿舍搬運東西時,誤將甲室友丙之筆記型電腦一併封箱搬到車上,甲見此情形,因甲、丙二人為夏天是否使用冷氣之事時常爭吵,故亦未告知(不作為)乙該電腦係丙所有,任由乙將該筆記型電腦搬回家。試問甲之刑責應如何論處?【101三等調查局刑法總則】(考點:不作為犯)「間接正犯的地位、不作為的手段」
甲任由乙將丙之筆記型電腦之搬回自己家,該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之間接正犯?不純正不作為犯?
(一)甲任由乙將丙之筆記型電腦搬回自己家,該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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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總)
甲的勞力士手錶遺失,一直懷疑係鄰居A拾得;某日,趁A赴大陸商務出差時,於午間時分,潛入A宅大肆搜索(306),翻箱倒櫃之後,並未發現該手錶。正擬退出之際,瞥見抽屜中有A的空白支票一張,貪念頓起,甲拿走該支票(320竊盜既遂),填上金額及日期,並偽造A的簽名與印文(偽造印章印文罪 217),持之向某商行進貨一批( 201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問甲的刑責應如何論處?【101地特三等- 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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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總)
刑法上之正犯與幫助犯實務上如何區別?試分述之。又若某甲明知張三非法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李四,仍依張三之囑咐,將海洛因攜至李四住處交付,請附理由說明某甲所為係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97地特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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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總)
甲駕車不慎撞倒乙,致乙左腳骨折。乙被救護車送醫途中發生車禍,救護車翻覆,乙被摔出車外腦破裂當場死亡。問甲是否須為乙死亡負責?【99身心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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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總)
甲與乙有金錢糾紛,雙方相約某日清晨到公園談判,甲為了壯大聲勢,找來友人丙攜帶槍支到場助陣。丙抵達公園時,遲遲未見乙現身,正好丁開車進入公園,被丙誤認是乙,而遭丙開槍,腦部中彈死亡。試分析甲、丙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100地特三等】
(一) 丙之開槍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既遂犯:
1 構成要件
(1) 客觀構成要件:依據條件理論判斷丙開槍射殺丁之行為,是丁腦部中彈死亡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事實,因此丙開槍行為與丁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若再以實務上通說所採得相當因果關係判斷,在經驗法則上,綜合丙開槍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管見認為客觀事後審查,均應認為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人死亡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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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總)
甲乙共謀行竊A宅,由甲入內行竊,乙在屋外把風,問甲、乙之罪責各為何?【97身心三等】
(一) 甲入內行竊A宅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8條及第320條之普通竊盜未遂罪之實行共同正犯:
1依據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為:兩人以上、基於共同的犯罪決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ㄧ部分。本題中,甲乙有共謀行竊A宅之不法意圖。甲在竊盜犯罪行為中,擔任入內行竊的工作,因此甲成立竊盜罪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
2依題意,甲可能成立竊盜未遂罪:依據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物,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皆成立竊盜罪,本題中並未提到甲乙欲竊取何物,然甲已經入A宅,雖然我們並不知道甲有無竊取了什麼客體,若是依照目前學說見解採主客觀混合說,而以行為人主觀的犯罪計畫觀察,再以客觀角度觀察行為人所想像之犯罪過程,如已產生犯罪客體之直接危險,或對於構成要件的實現有密切關聯,應認為已經著手。依據目前一般社會通念認為一個不是自己認識的陌生人進入自己家中,對於屋主的所有物很容易就有被偷走的風險,因此甲的入內行竊已有偷竊之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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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何謂原因自由行為? (二)設若甲男知悉其在酒後會對配偶為家暴行為,仍未警惕,某日於在外參加婚宴,飲酒過量,返家後意識不清,再度對配偶施暴成傷,試問甲男所為應如何論處?【98地特】
(一)
1 原因自由行為的定義:係指行為人以故意或過失之主觀,自行招致自身無責任能力或減輕責任能力之狀態,以規避行為之處罰。它是基於刑法"罪責原則"下之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亦即行為人必須於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刑法才能對行為人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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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總)
甲經常受A霸凌而痛苦不堪,乃向友人乙訴苦,願意提供新臺幣10萬元代價,僱請黑道兄弟殺害A,以資報復。乙同情甲之處境,以甲所提供之新臺幣10萬元僱請丙殺A。丙前往A住處後,卻將B誤認為A,而將B殺死。試問:甲、乙、丙三人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00高考】
參考條文
刑法第271條:「Ⅰ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Ⅲ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6條:「Ⅰ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Ⅱ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一、丙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一項之殺人既遂罪:
(一)客觀要件:在客觀上,丙具有實行殺人行為,造成B死亡之結果,且丙之行為與B隻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故客觀要件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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