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秘密通訊自由與國家安全之重輕何在?
個人秘密通訊自由為個人擁有不表意之自由,當一個人的隱私不想被他人知道,應該擁有的秘密通訊自由,
過去釋憲中曾有案例是記者跟追藝人,警察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以經當事人勸告而不聽勸阻,以此課以當事人罰鍰,釋字六八九號認為並不違反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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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上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要件為何?其執行方法又為何?請詳論之。 【101年中央造幣廠-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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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報名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經考選部以不符考試規則之資格為由予以退件。丁不服,提起訴願,於訴願審理中,該考試已舉行完畢,試問:丁如何續行行政救濟?【101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考選部以不符考試規則之資格為由,予丁報名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申請退件,該退件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另參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一項要件),丁不服提起訴願類型為撤銷訴願,撤銷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並非訴願法第 2 條的課予義務訴願,此係由於"課予義務訴願"規定不同於"課予義務訴訟",僅針對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方得提起。題示情形行政機關並無消極不作為之怠為處分,而係以退件駁回人民考試之申請,因此在"考試辦理前",正確行政爭訟類型,應當是提起撤銷訴願後,再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拒絕申請之訴,請求行政機關作成准予人民考試之行政處分,如此丁方能參與該項考試,然題示情形與一般情形不同,"於訴願審理中,該考試已舉行完畢",因此丁是否能提起行政爭訟,涉及丁是否仍有權利保護之必要性,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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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甲因為開車超速,經照相測速器拍攝而被告發受處罰。甲懷疑該測速器本身未經過檢定合格,請求裁罰機關准予閱覽該測速器是否有經過檢定合格的卷宗。請問,甲應依行政程序法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閱覽卷宗?如果該機關不予許可閱覽,甲可否直接提起訴訟?其理由為何?【100三等海岸巡防人員考試】
@@@試說明資訊公開請求權與閱覽卷宗請求權有何不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政府資訊公開被拒可否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卷宗遭拒絕可否提起行政訴訟?@@@
政府資訊公開法於2005年12月28日公佈,配合此法通過將原本規定在行政程序法第44條及第45條關於資訊公開之部分予以廢止,而資訊公開與閱覽卷宗不論在本質與救濟程序均不相同,茲就其相關爭議分述如次:
(一) 資訊公開請求權與閱覽卷宗請求權性質之差異
1.權利主體不同
(1) 資訊公開是政府機關主動對社會大眾公開。
(2) 閱覽卷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乃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限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才要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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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請詳述並舉例說明何謂「不確定法律概念」及「裁量」,行政法院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之適用以及裁量權行使之審查有何不同?【101原住民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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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甲公司於民國95年10月24日向乙縣申請營利事業變更登記,增加電子遊戲場業項目,乙縣以甲公司營業場所僅距離學校500公尺,不符合乙縣於 91年10月28日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7條第9款規定所為之公告,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必須距離學校600公尺以上為由,拒絕其申請。拒絕書中更進一步指出,乙縣於96年1月4日公布之「乙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必須距離學校800公尺以上,甲公司之申請更不符合該規定。甲公司不服該拒絕處分,依法提出訴願遭駁回後,向行政法院起訴,試問行政法院該如何判決?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7條第9款規定「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九、其他經縣(市)政府認為有礙商業之發展或妨礙公共安全及衛生,並經公告限制之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50公尺以上。」【100公務人員升等(委升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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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A 向中央主管機關甲取得在高速公路兩旁架設廣告看板之許可,雖然在審查過程中發生許多爭議。甲發給A 許可後才發現,依相關法律之規定,必須取得當地縣政府乙之同意後,始得發給許可。因此甲發函通知A,將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撤銷發給 A 之許可。試問該撤銷行為是否合法?【94檢察事務官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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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A 向中央主管機關甲取得在高速公路兩旁架設廣告看板之許可,雖然在審查過程中發生許多爭議。甲發給A 許可後才發現,依相關法律之規定,必須取得當地縣政府乙之同意後,始得發給許可。因此甲發函通知A,將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撤銷發給 A 之許可。試問該撤銷行為是否合法?【94檢察事務官三等】
(一)本題係屬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
1 本題中,中央主管機關甲並未取得當地縣政府之同意(該同意應為一行政處分),因此甲對A之許可處分即屬違法得撤銷之行政處分,此一許可處分罹有之瑕疵乃未依相關法律規定先取得當地縣政府乙之同意,始得發給許可,顯然行政處分作成時違反法律規定,因此該處分不符合法定要件而罹有中度瑕疵、是行政處分之內容瑕疵(作成時違法),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處理。
2 此外,該許可處分解除人民(A)不作為義務,而回復人民原來的自由權,其法律效果係設定A得架設廣告看板之權利,屬於授益處分;因此該行政處分應為違法授益處分,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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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94-17~19
(一) (二) 行政罰法對於單一行為及數行為之處罰,有何規定?
(三)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罰法,對此有何增修?請詳細說明之。【101年三等關務特考】
(一) 行政罰法對於單一行為及數行為之處罰,分別規定於行政罰法第25條’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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