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學)
 (一)試申述「功績制」(merit system)的意義,

(二)及其在我國公務人事法制上的實踐情形?【100身心障礙三等】

 

(一)功績制之概念:

    1  功績制之起源:專制時代之文官階層採恩賜制,其官員之任免取決於君主或機關首長之好惡,因此官員無法安心工作,政黨政治之時期有所謂"分贓制",文官系統隨執政黨同進退,易使文官系統不安定。為矯正上述二種文官制度,乃有長業文官制度與功績制的出現。

          2  功績制的定義:即指常只業文官制度,指公務人員一經依法任用後,非依法定事由不得使之降級、免職或令其休職。且在職期間給予適當待遇、工作指派,提供升遷發展機會,以及適切的保障、退休、撫卹等措施使之能安心工作

    3  功績制之優點:使賢能者能安於其位。但其缺點是難淘汰庸劣者。

(二)我國公務人事法制上的實踐功績制之情形:

新人事制度的四項基本法律為: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其要點如下:

   1 採官職並立制度。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第一至第十四職等,從第一至第五職等配屬委任官,第六至第九職等配屬薦任官等,第十至第十四配屬簡任官等。

   2 各機關組織法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

   3 各職務所列職等,採彈性作法,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至三個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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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883年潘德頓法案確定了功績制,直到1978年卡特總統文官改革法,將恩給制、分贓制、功績制,與以重新整併。在功績制的基礎上,推行弱勢優先、高階文官團、特別檢察官保護弊端揭發人等制度,使人事行政在功績制基礎上,有更多的發展,以下就功績制如列說明:

(一)功績制意涵:
(略)

(二)我國公務人事法制上的實踐功績制之情形:
我國立國之初從考試院設立開始,便漸進採用考用取才,以符當時提高行政效率潮流,並採用行政三聯制加以控管,隨時代演進下,功績制的實踐仍有許多缺陷,我國近年來文官任用上,滲入恩給制、代表性官僚等新觀念,逐漸彌平功績制缺陷,但卻部分保留功績制的特色,以下說明之:

1.從官職分立到官職並立:
在功績制的思維下,強調職務能力與職等相當,故對於品味分類制度,採取分立的狀態,但於民國76年開始採用官職並立制,除健全除了功績制的考核外,也將品位分類的優點納入,以滿足個人成就感上的榮譽,進而激勵工作者心理。

2.單一考試取才到多元取才與考核:
從過去功績制下以筆試而取得任用,並作人才來源的限制,例如警察招考多為相關學科畢業為限制;近年則朝向多元取才考核,各方社會人士可以透過,筆試與通過體能測驗,或司法官則需通過口試錄取,顯現多元取才與考核。

3.各職務職等,採彈性作法:
各職務職等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至三個職等;人員訓練上,亦可平日職務權責代理上級職務,培養未來的人才。

4.固定薪資報酬,朝向彈性給薪:
功績制下,薪資多為法定薪資,有僵化之問題,無法透過金錢物質層面提供誘因,亦無法從外界吸引優秀管理人才,故近年高階文官團提倡與設立,朝向逐步彈性給薪,以獎勵及吸引優秀人才加入政府管理。


結語
在美國當代新興人事管理價值上,共有三個方面:個人責任的要求、社會服務的社群責任、有限及分權化的政府,亦可成為我國在實施功績制變革的基礎上,為未來可以參酌的發展價值與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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