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總)
(一)法律行為有單獨行為、契約行為與合同行為之分,其有何區別?

(二)年十八歲之甲將登記為其所有之A地一筆,未經其父母之允許,自行出賣於已成年之乙,約定價金為三百萬元,訂立買賣契約時並收受乙所給付之定金五十萬元,履行期屆至後,甲、乙互不履行債務;於此情形,試問:乙得否請求甲為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得否請求乙給付價金二百五十萬元?【99原住民三等】

(一)單獨行為、契約行為與合同行為之區分:區分標準是以當事人之數量與其意思表示來決定法律行為之成立,說明如下:

  1 單獨行為:又稱為一方行為或單方行為,指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其有相對人者,例如撤銷、承認、債務之免除或是抵銷等;其無相對人者,例如動產之拋棄。

      2 契約行為:又稱為雙方行為,指以雙方當事人相互意思表示之一致而成立的行為。例如買賣、租賃。

  3 合同行為:又稱為共同行為,乃由多數當事人之平行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例如社團法人之設立、總會之決議是。合同行為與契約行為之不同除了當事人人數之外,其意思表示在契約行為是對立的雙方,互相表示意思表示一致,此與合同行為需以當事人平行意思表示一致乃有不同。

(二)乙得否請求甲為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得否請求乙給付價金二百五十萬元?分析如下:

   1 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為之契約行為依據民法第79條規定,效力未定:

    依據民法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未滿20歲),有限制行為能力;又依同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因此甲將其所有之A地與已成年之乙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之買賣契約,其效力未定。

   2 乙不得請求甲為A地所有權移轉之登記:由於此買賣契約並未生效,因此出賣人甲無義務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乙,或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參照民法第348條之反面解釋)。

     3 甲不得請求乙給付價金250萬元:由於買賣契約效力未定(出賣人甲有限制行為能力),因此出賣人甲不得依民法第367條請求買受人乙交付約定價金之剩餘部分(250萬元)以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4 本題尚可討論者,乃乙已支付甲五十萬元訂金,由於該契約效力未定,且依題意乙未獲得甲之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因此甲得到50萬元訂金無法律上原因,是屬不當得利,從而甲應返還之(參民法第179)。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iwannah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