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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總)
甲的勞力士手錶遺失,一直懷疑係鄰居A拾得;某日,趁A赴大陸商務出差時,於午間時分,潛入A宅大肆搜索(306),翻箱倒櫃之後,並未發現該手錶。正擬退出之際,瞥見抽屜中有A的空白支票一張,貪念頓起,
拿走該支票(320竊盜既遂)填上金額及日期,並偽造A的簽名與印文(偽造印章印文罪  217),持之向某商行進貨一批( 201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問甲的刑責應如何論處?【101地特三等- 法制】

 

 (一)甲潛入A宅大肆搜索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1 構成要件該當性(下稱TB):

     (1)成立本罪之構成要件:依本條第一項規定為,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

    (2) 客觀上,甲無正當理由而潛入A宅,即屬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主觀上,甲認識其侵入他人住宅行為,並決意使其發生,故甲之行為該當本罪構成要件。

   2 違法性(下稱R):侵入他人住宅罪之"無故"指無正當理由性質上為違法性要素。甲僅以其勞力士手錶遺失,懷疑鄰居A拾得,進而潛入A宅,並無任何正當理由;且題示中未有其他阻卻違法事由,例如刑法第21條依法令行為事由(EX 自助行為、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或是A事前承諾讓甲進入。

   3 罪責性(下稱S):甲無阻卻罪責事由。因此,甲應成立本罪。

 

(二)甲拿走A的支票可能成立刑法 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既遂犯

        1 TB

    (1) 成立本罪之構成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2) 客觀上,甲"拿走"A的支票,填上金額及日期,並偽造A的簽名與印文,持之向某商行進貨一批。該行為係屬破壞他人對於動產之支配持有關係,並建立自己的支配持有關係,該行為為竊盜,並已達既遂程度,竊盜行為與A持有該支票之關係被破壞之結果,二者有相當因果關係。主觀上,甲認識自己竊取他人支票,並決意為之,係刑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直接故意,且甲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2 R、S:甲無任何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因此甲應成立本罪。

 

(三)甲潛入A拿走A的空白支票可能成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之既遂犯:

   1 TB:

    (1) 成立本罪之構成要件:依據刑法第 321 條第一項規定,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之,為加重竊盜罪。(侵宅 毀越 兇器 結夥三人以上 乘火 車站)第一項規定,侵入他人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

    (2) 主觀上,甲有竊盜及侵入他人住宅之認識,並決意為之,且有不法所有意思,惟甲侵入住宅時不具犯竊盜故意,依據最高法院22年台上字第1460號判例(餓鵝  可憐/年 上字 第"醫師 榴槤"號):所謂侵入竊盜,必其侵入之初,即基於行竊之意思,倘以他故侵入,在侵入之後,始乘機起意竊盜者,尚難以侵入竊盜論。客觀上,甲成立竊盜既遂罪已如上述,甲潛入A宅,且拿走A的空白支票之情形,符合本條犯竊盜罪而有"侵入住宅"之加重犯罪要素,加重竊盜行為與A支票被偷走結果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本題略>>(3) 附帶一提,加重竊盜罪之既遂程度之判斷應以基礎竊盜行為是否著手為斷(實務27年滬上54例),由於題示中甲竊取A支票行為並且已可為偽造署押,因此基本竊盜行為已達既遂成度,加重竊盜罪自屬既遂。

   2 小結:由於甲主觀構成要件不具備,因此甲不應成立本罪。

 

(四)甲偽造A的簽名與印文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1 TB

    (1) 本罪之犯罪構成要件: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謂偽造,指無製作權人,擅自製作;印文指印刻蓋用後顯出之文字或符號。署押指署名畫押,包括簽名、按捺指印或以符號代替簽名。

           (2) 客觀上,甲偽造A的簽名係屬偽造署押行為,其偽造A印文係屬偽造印文之行為,兩個行為皆足生於A之財產或公眾交易安全之風險,主觀上甲認識自己擅自製作A之簽名與印文,仍決意為之,該當本罪之故意。

    2 R、S:甲欠缺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

    3 小結:甲同時成立偽造印章印文、偽造署押罪。

(五)甲拿走A之支票填上金額及日期,並偽造A的簽名與印文,可能成立刑法第 201 條第一項 偽造有價證券罪: 

    1 TB:(1)成立本罪構成要件: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有價證券者。本罪為行為犯,僅要有此行為已完全實現該不法構成要件。

   (2) 客觀上甲將A支票填上金額及日期,並偽造A之簽名與印文,係屬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主觀上甲有供行使A之支票之不法意圖,且認知A之支票仍決意為偽造之行為,有本罪之故意。

   2 R及S:甲欠缺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

   3  甲成立本罪。

 

(六)甲持有偽造A的簽名與印文之支票向某商行進貨一批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201條第二項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1 TB

    (1)本罪之犯罪構成要件:行使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本罪屬於行為犯。

      (2) 客觀上,甲在A的支票上填上金額及日期,並偽造A的簽名與印文,該支票該當偽造之有價證券。甲持有偽造有價證券向某商行進貨一批之行為,屬於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行為,因此構成要件該當。

   2 R、S:甲欠缺阻卻罪責及違法事由。

   3 小結:甲成立本罪。

 

     

 

 

競合:一行為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刑法 55)。數行為犯數罪名,分別處斷(新修正刑法第 50 條之例外另規定不得科刑)

 

加重竊盜罪不成立,侵入住宅時不具竊盜犯意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460號判例
http://jirs.judicial.gov.tw/FINT/FINTQRY03.asp?hir=1&N0=22&sel_jword=%B1%60%A5%CE%A6r%A7O&N1=%A4W&N2=1460&Y1=&M1=&D1=&Y2=&M2=&D2=&kt=&kw=&keyword=&sdate=&edate=&ktitle=&lc1=&lc2=&lc3=&hi=1&EXEC=%ACd++%B8%DF&datatype=jtype&typeid=B
裁判要旨:
所謂侵入竊盜,必其侵入之初,即基於行竊之意思,倘以他故侵入,在侵入之後,始乘機起意竊盜者,尚難以侵入竊盜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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