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策)
由下而上政策執行的理論基礎為何?由下而上政策執行結構的內涵為何?【100地特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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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學)
簡述政府體制中,總統制、內閣制及雙首長制的「行政---立法」關係的主要不同之處。並請問何者為它們施行的關鍵要素?試從此一要素分析我國「行政---立法」關係的效力性。 【101地特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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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社團法人有甲、乙、丙三位董事,社員總會決議通過變更章程48,明定僅甲有代表權(27第二項),但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48無效)。嗣乙逕以A社團法人代表人之名義向B建設公司之代理人(代銷業者)丁訂購房屋,雙方已簽訂買賣契約。請問:
1. A社團法人與 B建設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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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上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要件為何?其執行方法又為何?請詳論之。 【101年中央造幣廠-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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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報名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經考選部以不符考試規則之資格為由予以退件。丁不服,提起訴願,於訴願審理中,該考試已舉行完畢,試問:丁如何續行行政救濟?【101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考選部以不符考試規則之資格為由,予丁報名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申請退件,該退件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另參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一項要件),丁不服提起訴願類型為撤銷訴願,撤銷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並非訴願法第 2 條的課予義務訴願,此係由於"課予義務訴願"規定不同於"課予義務訴訟",僅針對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方得提起題示情形行政機關並無消極不作為之怠為處分,而係以退件駁回人民考試之申請,因此在"考試辦理前",正確行政爭訟類型,應當是提起撤銷訴願後,再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拒絕申請之訴,請求行政機關作成准予人民考試之行政處分,如此丁方能參與該項考試,然題示情形與一般情形不同,"於訴願審理中,該考試已舉行完畢",因此丁是否能提起行政爭訟,涉及丁是否仍有權利保護之必要性,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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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女已懷孕8個月,民國90年10月8日因X百貨公司週年慶前去參觀、購物,豈知是日乙携帶槍枝前去X公司尋找董事長丙討債、洩恨,甲為流彈擊中,雖經X公司警衛人員緊急送醫治療,但甲中槍之後一直處於昏迷狀態。一個月後甲情況惡化,醫院評估甲恐不治,乃緊急對甲施以剖腹,並在甲死亡後的半小時順利取出嬰兒A。惟A因甲遭受槍傷關係,出生時即罹患腦神經麻痺致一生弱智。問: 【99地特三等】
(一)本案若X、乙、丙有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理由,A可否以自己在胎兒時,即有身體及健康之受害而請求賠償?           
(二) A 對在其出生前已死之母親甲,得否以自己受有損害,依民法規定,對乙、甲及X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一)若X、乙、丙有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理由,順產的胎兒,應能以自己在胎兒時,即有身體及健康之受害而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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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總)
甲大學畢業後請友人乙幫忙搬家,乙前往甲居住之宿舍搬運東西時,誤將甲室友丙之筆記型電腦一併封箱搬到車上,甲見此情形,因甲、丙二人為夏天是否使用冷氣之事時常爭吵,故亦未告知(不作為)乙該電腦係丙所有,任由乙將該筆記型電腦搬回家。試問甲之刑責應如何論處?【101三等調查局刑法總則】(考點:不作為犯)「間接正犯的地位、不作為的手段」

甲任由乙將丙之筆記型電腦之搬回自己家,該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之間接正犯?不純正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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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公共行政是在為公共利益服務,那麼行政應該著重那些價值,藉以實現之?【101原住民三等】

(一)公共行政與公共利益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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