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總)甲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由甲將其所有之凶宅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不久,乙經法院為監護之宣告,並由其配偶丙擔任監護人。丙不知甲、乙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但知系爭房屋為凶宅。嗣後,丙以乙之代理人名義,將系爭房屋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丁。丁就甲、乙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及系爭房屋為凶宅,均不知情,且丁就其不知並無過失,乙、丙亦皆未對丁為任何告知。請問:甲就系爭房屋,對乙、丁二人,各有無可以主張之權利?丁就系爭房屋得對乙為如何之主張? 【101年高考三級】
這題不太好寫,根本就不只是民總而已 凶宅是物之瑕疵擔保,根本就是後面的部分了 另外監護宣告的代理人那邊,不知道是不是故意設計的,感覺看不太出考點
債務人為履行輔助人之行為負責:依據民法第 224 條本文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代理人或使用人,在學理上稱為「履行輔助人」。按債務人原應自己履行債務、卻以履行輔助人代為履行債務,因此理應承擔履行輔助人之故意或過失責任。 我是覺得完全超出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