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公管)
在探討非營利組織的運作及發展議題時,經常提及「志願失靈」(Voluntary Failure)概念,歸納其內涵基本上包括「公益的不足、公益的特殊主義、捐助者對公益的干涉、公益的業餘性」。請說明前述四項概念的內涵為何?【台大100年度轉學考行政學(公共管理)】

非營利組織 (N.P.O)之產生,依據學者伍夫之看法,認為N.P.O.可以提供公共服務,促進公共利益,以彌補政府和民間企業之不足,惟由於社會快速轉型,民眾期望日增,使之面臨頗大的挑戰,茲依題意說明N.P.O.本身之結構性限制其內涵主要有四

(一) 公益的不足:由於公益之不足,而無法提供足夠的集體性財貨與服務,可以從N.P.O.之資源來源及其能力觀察之:

  1. 資源來源方面:較為有限。因為N.P.O. 只透過募款方式取得資金來源,因此資金取得較不穩定,導致N.P.O.無法提供足夠財貨與服務。

  2  能力方面:N.P.O組織成員之能力往往局限於某一特定類型,因為N.P.O.採取招募志工之組成方式,使得N.P.O在人力資源管理上無法取得充分之人才,以致公益服務有所不周。

(二) 公益的特殊主義:其原因在於單一目的的成立宗旨,以下說明之。  

   1  無法提供多元服務:由於N.P.O.之成立通常有其單一目的,而偏重特殊的次級人口或團體,故無法提供多元服務。

   2  所發展之政策較不具普及性再者,"單一目的"將使N.P.O.之關心議題與所發展之公共政策多與本身成立目的相關者作為考量因素,因此政策內容較不能普及。

(三) 捐助者對公益之干涉(又稱為慈善的干涉主義):

   (原因)此乃由於募集社會捐款通常集中在少數知名的N.P.O. ,其他較不具名氣且未加入較大聯盟的小型 N.P.O. 易被忽視其慈善之必要性,從而小型N.P.O.較難取得社會資源。因此,形成由少數掌握慈善資源者來決定服務對象

(四)  公益的業餘性:前述提到N.P.O.的能力可能有侷限性其成員無法皆具備專業知識,故無法由專業人力來提供較專業的服務,尤其高度發展的社會帶來複雜難解的社會問題若不借助專業化的分工與知識而習以經驗法則來處理社會問題,將使民眾對其所提供的服務之"有效性"與"可信賴性"產生質疑。

  綜合上述四點,N.P.O.的結構性限制形成撒拉門(Salamon)所謂的"志願服務失敗",即N.P.O.失靈之現象。這種結構上之問題無法完全從內部管理來加以解決,因而需要政府的涉入與贊助,以公私協力的方式協助其健全發展。

  

 


N.P.O. 結構性問題之解決方式:(由政府提供協力)(孫本初老師p762)

 

N.P.O.的結構性限制形成撒拉門(Salamon)所謂的"志願服務失敗",即N.P.O.失靈之現象。這種結構上之問題無法完全從內部管理來加以解決,因而需要政府的涉入與贊助,以公私協力的方式協助其健全發展。其作法如下:

強化N.P.O.之基礎建設:須強化N.P.O.之人才培育專業化能力,政府可以直接, 有效之方法,即透過專案補助專業人才進駐第三部門,以進行組織再造。

協助N.P.O. 資訊化,作法包括:

 (1) 初期協助中’小型非營利組織建置專屬網站,並協助培訓網站維護之資訊志工,以運用網路達成資訊流通線上作業近期目標

 (2) 中長期建構N.P.O.之電子認證系統,使非營利組織能與各級政府間的公文以電子交換方式傳送

 (3) 在中長期階段,同時與民間重要入口網站合作,開發N.P.O.連網系統協助建構資源共享環境

協助N.P.O.國際化:鼓勵N.P.O.爭取國際會員資格,發揮其在國際事務決策過程的影響力。具體作法:須由政府經費補助N.P.O.培育國際事務能力的人才’政府駐外人員負責聯繫上的協助’並輔導國內非營利組織與他國非營利組織建立合作關係

4  鼓勵N.P.O.的產業化:指非營利組織經由營利方式自給自足,此舉是非營利組織達成公益的手段,而非目的,使其能獲得支持本身公益事業所需的經費。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iwannahi 的頭像
    iwannahi

    iwannahi的部落格

    iwannah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