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選舉制度是指一套引導選舉運作並產生當選者以決定政治權力和責任歸屬的一系列規則,各國的選舉制度可以說是五花八門。其中有一種選舉制度被稱之為「單記可讓渡投票制」(single transferable vote system, STVS),請問此種選舉制度的特徵為何?此制有何優缺點?請分別說明之。【100原住民三等】

(一) 單記可轉讓投票制(STVS)之概念:

  1 STVS之計算方式:是以候選人第一偏好之票數達到某一商數就可當選,也就是當選人需要獲得規定的最低票數以上。如果在該選區中,得到第一偏好票數大於商數而當選的當選人總數,不足應選名額,此時先扣除當選人超過商數之選票,以第二偏好之比例分配給其他候選人,如果有候選人得票數因此超過商數即可當選。若無超過該商數者,則再扣除第一偏好票數最少的候選人,並將其所有之第二偏好選票,依照比例分配給選票上"第二偏好"且尚未當選的候選人。此時若有候選人累計票數超過商數者,即可當選。依此類推,直到席次全部分配完畢為止。(參考網址:http://zh.wikipedia.org/zh-tw/%E5%96%AE%E4%B8%80%E5%8F%AF%E8%BD%89%E7%A7%BB%E7%A5%A8%E5%88%B6  )

  2 STVS選舉制度之特徵:

    (1) 複數選區(中選區):多席位選區的規劃,每個選區應選名額應大於一席,最少會有2席,至多5席。

    (2) 各政黨之提名人數:各政黨可以提名該選區應選名額同數量的候選人。

    (3) 偏好投票的方式:選民可依偏好投票,如同選擇投票制,STVS制度中,選民根據偏好,排列選民個人偏好的候選人順序。

         (4) 當選門檻之設計:候選人票數若達到某一商數(杜普基數)便可當選。杜普公式為:商數等於總投票數除以各選區應選名額加一,再加上一(票)。

(二)STVS的優點

  1 可產生高度比例性的結果:由於杜普公式之設計,加上複數選區之應選名額至少2席,因此,當選門檻之票數無須過半,只要應選名額越多選舉結果就越能產生比例代表性

    2 選票浪費少第一個因素是由於採取偏好投票制第二個因素是未獲得累計票數超過當選門檻之候選人,可依比例分配來自於當選者超過商數之票數,以及最少票數候選人之第二偏好之票數,因此選民的選票價值不會輕易浪費。

  3 打破政黨競爭選舉文化:選民的投票對象是候選人而非政黨名單,來自同一政黨候選人之間必須競爭,代表選民可以依據候選人對於相關議題的立場及過去的個人表現加以評價,進而打破政黨競爭的選舉方式。

  4 同一選區有多名議員可提供選民服務。

(三) STVS的缺點:

  1 不夠比例代表性:達成比例性的程度各不相同,大部分根據政黨體系的基礎而定,因此會壓縮到無法突破商數的小黨之生存空間。

  2 強而穩定的單一政黨政府似乎不太可能出現,若是內閣制政府,可能常有組成聯合內閣的需要,造成政府權力之分散,充滿各種政治上的妥協。

  3 黨內競爭可能引起分裂,並且使得議員逃避所屬選區的責任。

      4 計票過程之成本較高:分配席次之過程相當繁複且難懂,一般選民不易接受此種選票分配方式;同時,計票複雜,易增糾紛與選舉成本。

 

 參考資料:http://www.cuhk.edu.hk/ics/21c/supplem/essay/0302020.htm

http://zh.wikipedia.org/zh-tw/%E5%96%AE%E4%B8%80%E5%8F%AF%E8%BD%89%E7%A7%BB%E7%A5%A8%E5%88%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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