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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學)
試述立法機關之主要功能為何?有學者認為立法機關之立法功能已趨於式微,試述其原因為何?【100身心障礙三等】

立法權是表現人民統治意志的一種權力,其概念說明如下:

(一) 立法機關之主要功能:民主國家的立法機關通常包括的功能有立法’代表’調查與監督’甄補與訓練政治人物’並且教育人民’促進政府正當性,以下茲就各功能說明之。

  1 立法:其常被視為國會之關鍵功能。國會被賦予立法權,此乃希望經由國會所制訂的法律更有權威性與拘束性。這隱含兩個原因:

    (1) 國會是一個論壇,其中的法律提案,在立法過程中可以公開討論’辯論。

    (2) 國會組成:是由合法公民選舉產生,因此代表人民自己制定法律,而非統治者制定法律。

  2 代表:在代議民主政治中,立法機關代表人民,反映民意,將民眾意見與利益提交公共討論,並且是決定利益分配的主要機制,因此立法機關是溝通政府與人民的主要橋梁。

  3 調查與監督:其包括質詢’調查’成立專責機構,以及國會否決權之行使。說明如下:

   (1) 質詢:國會議員有權對官員所負責之行政事務提出問題要求答覆或是辯護

   (2) 調查:調查權之行使範圍應尊重權力分立,而應與立法權運作有所關聯。調查之方法包括傳喚證人’到場作證’以及調閱相關文件。

     (3) 設立專責機構:在國會授權與監督下,成立專責機構,受理人民因權益被侵害而提起的申訴案件,進行調查與糾正,因此能就公務員侵害人民之情事,提供救濟。例如:瑞典政府成立的監察使制度。與國會調查權比較,專責機構之監督範圍較廣。

         (4) 國會否決(Congress Veto):行政部門在執行某項特定行動前,須知會國會例如行政部門發布緊急命令後一定期間,需向立法部門進行追認。而此時國會接獲通知,有否決權,若其否定該項行動,則行政部門不得繼續執行,亦即緊急命令應即失其效力。

 

(二)立法權衰微之主因:

  1 紀律政黨的興起:由於政黨結構由鬆散轉趨紀律嚴明,使國會議員代表選民的能力變弱,也因此政黨取代議員成為人民的主要代理人。原因是內閣制國家變多,內閣制政府將使議員對政黨更加忠誠,且政黨對議員的支配能力增加。因此,許多國會議員扮演政府護航者的角色

   2 行政權擴大:政府角色的成長,特別是與社會福利與經濟管理領域中,權利再分配之政策有關。其原因大致有2

  (1)政策制定過程需要廣泛且一致性之規劃:如欲發展具有廣泛且一致性的政府計畫,個別國會議員之能力有所不及,畢竟許多行政資源與相關資訊都掌握在行政部門手中。

  (2)欠缺專家與資源:現代國家問題錯綜複雜,須要有專業知識專家來解決,行政部門有龐大的文官系統,資訊豐富,又有大量專家人員提供協助,而國會則欠缺這些能力與資源。

  3 合議制機關的結構性弱點:

  (1) 共識難以形成:國會採合議制,該制度特色是不易達成共識,也無人負責共識之決策,換言之,國會議員雖有平等發言權,但卻往往欠缺強而有力的政治領袖彙整意見,以致立法效率往往低落自然缺乏協調與領導決策的功能,且使立法權無法與行政權抗衡。

  (2) 時效掌握不易:受到任期’會期與立法程序之限制,不易掌握時效。

 4 利益團體的權力增加:許多大型利益團體,為使有利其成員的政策法案通過,並遏阻對其不利之法案,常透過遊說等方法去影響政府,而組織化的利益團體為民眾提供了替代性的代表機制,其所發揮的效用,甚至高於拘於形式的國會討論。

 由此可知,立法權在許多因素下,已有衰退的情形,但由於立法權代表民主政治的民意,應避免行政權凌駕立法權,或任由大型利益團體影響決定政府政策,在民意政治之理念下,應讓立法與行政權有良性互動之環境為佳

(P11-10 , P 11-4~9, P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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