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總)
甲丙商談購買甲屋之事多時,甲遂託乙對丙傳達願以1,000 萬元出賣甲名下房屋與丙之意願,乙卻擅自作主將價金變更為900 萬元,丙隨即向甲表示願意購買,甲事後知情不欲履約,是否有理?【96高考】

甲得撤銷購買A屋:

依民法第89條規定,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不實者,得比照 第 88條(意思表示之內容錯誤)撤銷之。本題中乙本應為甲傳達"願以1000萬元出賣A屋與丙之意願",卻將價金擅自變更為"900"萬元,有故意違背表意人之指示而擅自變更意思表示之內容,甲得撤銷之。

無權使者的性質:目前依學者見解,使者或傳達人故意傳達不實與無權代理性質類似,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05條代理行為之瑕疵、第110條無權代理人之責任來處理。

 依民法第105條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知有無,應就代理人決定之。本題中有傳達不實之事實,因此有代理瑕疵,丙應以代理人甲之決定來確定事實之有無。

又丙如果是善意的,丙得依民法第11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向傳達人要求損害賠償。

 


 

 

無權使者,類推無權代理,超過代理權限

代理 以本人名義作法律行為 對本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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