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問利益團體政黨有何不同?(二)一個利益團體若有成員參加公職人員選舉而取得政治職務,請問這樣的利益團體是政黨嗎?為什麼?【100普考】

(一)利益團體之定義,是指具有政治目的,從事政治活動、透過政治程序,以爭取團體或其成員之利益者。

利益團體與政黨的區別:利益團體及政黨都試圖影響公共政策,不同的是利益團體置身在選舉之外,因而比較不對公民負責。以學者伊斯頓(D.Easton)的政治系統論解釋,利益團體以及政黨都在輸入項有對民意的整合與匯集,然而政黨之目的在於進入政府,決定公共政策,因此在轉換項中只有政黨而沒有利益團體;輸出項之政策需要受到公民之接受,才有可能再次獲得回饋、支持,而這一個部份是政黨有而利益團體不存在的階段。

利益團體之目標成員的性質以及數量上,是它與政黨最大不同點,茲說明如下:

  一、目標:政黨的目標是基於選舉取得權力。利益團體則關心特定計畫與議題,因而少有代表加入政府的正式組織。利益團體試圖影響政黨及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傾向其所偏好的政策,而不是自行將相關政策作成法案。

  二、成員的性質:大多數政黨希望爭取廣泛的支持以贏得選舉,因此這種政黨(又稱為普涵性政黨)的成員通常比利益團體來得多元,而利益團體的成員多有所篩選,工會的成員可能是相同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以及相近的教育和文化背景所組成。因此利益團體成員之同質性較政黨成員為高。

  三、數量:政黨的數量大多有限制,即使在多黨制的國家中,所有政黨的數量也還是有一個上限。而利益團體的數量則幾乎沒有限制的,因為它沒有功能上的限制只要一個社會的發展是朝向現代化,那麼這個社會的利益團體就會不斷的增加,以滿足多元社會之觀點

(二)一個利益團體若有成員參加公職人員選舉而取得政治職務,而這樣的利益團體應該不屬於政黨,因為利益團體是不以取得政治權力為其目標,因此儘管其成員取得政治職務,也不因此改變利益團體之地位。吾人試以下列幾點說明其理由:

   一、利益團體與政黨之法律地位不同:由於利益團體屬於民間社團性質,通常是依據法律上之私法所成立,而政黨是基於憲法所賦予人民有參政權之意旨,所設立之公法上社團,因此即使利益團體當中的成員取得政治職務,也不改變利益團體之法律定位。

   二、兩者在目標上的不同:利益團體企圖影響政策制定的過程,藉以爭取團體及成員之利益,而政黨之目標在於取得執政權,從事政治的價值性分配,因此就二者目標上之不同,利益團體並不因其成員取得政治職務而改變目標,因為政黨既然要取得執政權,往往需要顧慮到不同的公民,而這很可能是與利益團體之目標相違背的。

   三、專業化的考量:政黨有其政治方面之專業,例如協調、整合意見,而利益團體對於特定利益團體通常也有長時間的專業性服務,例如公會通常就比較了解資方的利益,因此利益團體就其專業考量下,會做出理性選擇,而不會改變其社會團體之地位,而且通常在某些專業議題上,某些利益團體(例如專業協會)有比較具有學術上或專業資訊上之專家權威,也因此不致於輕易的改變其地位。

   四、對於成員之單位服務時間:政黨往往只有在選舉期間會比較關注選民,通常利益團體會有較長的成員服務時間,因此利益團體基於服務之目的,不容易成為一般普涵性政黨。

 儘管利益團體並不因其成員取得政治職務,而轉變成為一個政黨,然利益團體透過其成員數量及專業知識上的能力而對政治系統產生一定的壓力,使其所支持的政策得以輸出,而且隨著社會日益分工化,利益團體的活動逐漸的從政治系統的外部,例如提供政府所需的資源、罷工或其他慣常性及非慣常性的政治參與,轉而進入政治系統中,提供政黨制定政策所需的資訊,因此利益團體亦有趨向政黨的可能,而這也是外造政黨之變遷的一個明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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