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何謂人格權?人格權被侵害時,得請求如何之救濟?基於人格權而生之請求權是否都有消滅時效之適用?請說明之.       (95司法四等)

擬:
一 概念:人為權利之主體,人格權即存在於個人人格權利,構成個人人格的基礎,包括
     維護個人人格的完整性與不可侵犯性,尊重個人人性之尊嚴等.

二保護:
  1 積極保護
  (1)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18
        (2) 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18
  (3)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財產)或慰輔金(非財產) 18
  
     2 消極保護
   (1)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及行為能力 (長大後有之),不得拋棄 16
         (2) 自由不得拋棄 17 (與生具來)
         (3) 自由之限制 (禁止規定),以不背於公共秩或善者為限 17

  例子:
  終生為奴: 17 + 71 違反,無效(自由權)
  懷孕條款(內容多為"勞方簽切結書,資方避免資遣費): 17 + 72 違反,無效
  競業禁止(目的多為避免惡性競爭,方式通常為"離職後不得到同業工作):17 有效
        ,但時間不可以過長.
         PS:自由權不得拋棄,但可限制,以不背於 72 為限.

三 人格權應該是一身專屬性.人格權之請求財產與非財產上之賠償的消滅時效,
 非財產>>專屬權>>權利主體與權力間之關係"相始終"
 財產>>一般消滅時效期間: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鎖定期間較短者,從其規定.(125)因此這一部分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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