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住所?何謂居所?下列之人應如何決定其在我國之住所?請附理由及依據說明之.(一) 在美國紐約有住所之美國人甲.(二) 住所在台北市之乙,已赴美國留學 10年. (三) 未滿15歲之丙,其雙親皆已亡故,且無其他親屬. (95身心障礙三)
擬:
一 住所的定義:自然人法律關係認定中心點或準據點之標準,並採單一住所主義(即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民法第20條)(ps我國住所之觀念有點類似戶籍地)
住所之類型:意定住所 法定住所 擬制住所
二 居所定義:須再查.
住所與居所在性質 效力 目的 個數 廢止 不同
三 (一) 因為我國採單一住所主義,美國人甲在美國紐約已有住所,因此甲在我國就不能有住所之設定.
(二) 乙住所在台北市,就該題意並不知乙有無符合廢止之要件,因此乙在台北市之住所仍維持.
第 24 條 |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廢止之意思離去其住所者,即為廢止其住所。
>>廢止要件:1 廢止之意思 2 依一定之意思,足認離去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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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第 21 條 |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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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住所的類類)
擬制住所:
第 22 條 |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居所視為住所:
一、住所無可考者。
二、在我國無住所者。但依法須依住所地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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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
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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