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詐欺與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之人,得主張救濟之要件及法律效果,在我國民法有若干差異,請分別說明其異同。【98退除役三等】

 

 

 

擬答:

(一)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都是表意人因他人之不當干涉,而非基於自由意思所為之意思表示,故表意人有主張救濟之要件與法律效果,分述如下:
   一 詐欺:
     1 概念:故意以虛偽不實之事實,使人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之行為
     2 要件:
     (1) 主觀行為人有詐欺之故意
     (2) 客觀上有詐欺之行為
     (3) 表意人因此陷於錯誤
       (4) 因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3 效力:
      (1) 當事人間:因被詐欺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民法第92條). 

      表意人可以對詐欺行為人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及請求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

      另外,學者認為這裡所稱"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第三人"須作限縮解釋"不包括相對人之代理人、使用人與受僱人",這是基於考量社會事實的公平性.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表意人要舉證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

      (2) 表意人對第三人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第92條).若第三人為明知相對人詐欺表意人仍與相對人進行債權行為,此時第三人為不是善意第三人,依照第92條的反面解釋,表意人能對其撤銷,並且對該惡意第三人主張請求返還物.

             (3) 除斥期間:於發見詐欺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 10 年,不得撤銷 (民法第93條).

   二 脅迫
    1  概念:故意預告危害,使他人發生恐怖並進而為不利於自己且不願為意思表示之行為.
    2  要件
     (1)  主觀行為人有脅迫之故意.
     (2)  客觀上有脅迫之行為.
        (3)  脅迫須違法不當:其目的或手段違法、或是目的手段失其均衡(例如:大賣場抓到竊賊,表示不賠 10 倍就報警).
       (4)  因脅迫而足生恐怖感:脅迫與恐怖間有因果關係.但如利用他人已生之恐怖,不成立威脅.
      (5)  因恐怖感而為意思表示.
    3  效力
     (1) 當事人間: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第92條)
            (2) 對第三人: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92條) 
            (3)  除斥期間:被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第93條)

(二)二者之異同:

  一、相同處

     (1) 除斥期間相同:被詐欺與被脅迫之除斥期間,其規定相同,皆為"該不當干涉終止後"一年內為之,或是意思表示後之 10 年.

           (2) 因被詐欺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3) 都是意思表示不自由:被詐欺被脅迫都是表意人因他人之不當干涉,而非基於自由意思所為之意思表示.

  二、相異處:以救濟範圍不同區分.

    (1) 撤銷可否對抗善意第三人:表意人"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則否

    (2) 得否直接撤銷第三人所為之不當干涉: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而被脅迫由第三人所為者,不可以直接撤銷其意思表示.

 

 


補充:
ps. 除斥期間之"效力":除斥期間經過後,客體(撤銷權)當然消滅.(目的是:維持舊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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