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比較村(里)與社區組織(如社區發展協會),在與鄉(鎮、市、區)互動過程中,具有的相同點與相異之處。【98原住民三等】

地方自治--社區組織vs村里擬答1.jpg  

 

地方自治--村里vs社區組織2.jpg  地方自治--村里vs社區組織3.jpg 


補充資料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 2 條

 

 
本綱要所稱社區,係指經鄉 (鎮、市、區) 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劃定,供為
依法(依人民團體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組織與活動區域。
社區發展係社區居民基於共同需要,循自動與互助精神,配合政府行政支
援、技術指導,有效運用各種資源,從事綜合建設,以改進社區居民生活
品質。
  
第 3 條  
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在鄉 (鎮、市、區) 為鄉 (鎮、市、區) 公所主管機關辦理社區發展業務單位,應加強與警政、民政、工務、國宅、教
育、農業、衛生及環境保護等相關單位協調聯繫、分工合作及相互配合支
援,以使社區發展業務順利有效執行。(與村里工作內容相似,因此與鄉鎮市公所的業務合作有類似的互動.)

人民團體法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發起人須年滿二十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

第 7 條  
社區發展協會設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另為推動社區
發展工作需要,得聘請顧問,並得設各種內部作業組織。
第 8 條  
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為社區發展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左列會員 (會員
代表) 組成:
一、個人會員:由社區居民自動申請加入。
二、團體會員:由社區內各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申請加入。
團體會員依章程推派會員代表一至五人。
社區外贊助本社區發展協會之其他團體或個人,得申請加入為贊助會員。
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 9 條  
理事會、監事會由會員 (會員代表) 於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中選舉理事
、監事分別組成之。
第 10 條  
社區發展協會置總幹事一人,並得聘用社會工作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推動社區各項業務。

選擇題

(C) 不屬於「社區發展工作綱要」所規定社區發展工作的內容? A公共設施建設 B生產福利建設 C都市計畫建設 D精神倫理建設

第 12 條  
社區發展協會應針對社區特性、居民需要,配合政府發展指定工作項目、
政府年度推薦項目、社區自創項目,訂定社區計畫、編訂經費預算、積極
推動。一、公共設施建設:二、生產福利建設:三、精神倫理建設:
第 14 條  
社區發展協會應設社區活動中心,作為舉辦各種活動之場所。
主管機關得於轄區內設置綜合福利服務中心,推動社區福利服務工作。
第 15 條  
社區發展協會應與轄區內有關之機關、機構、學校、團體及村里辦公處加
強協調、聯繫,以爭取其支援社區發展工作並維護成果。
第 16 條  
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各項福利服務活動,得經理事會通過後酌收費用。
第 17 條  
社區發展協會之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費收入。
二、社區生產收益。
三、政府機關之補助。
四、捐助收入。
五、社區辦理福利服務活動之收入。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19 條  
第十二條第一項政府指定及推薦之項目由指定及推薦之政府機關酌予補
助經費;社區自創之項目,得申請有關機關補助經費。
第 20 條  
各級政府應按年編列社區發展預算,補助社區發展協會推展業務,並得動
用社會福利基金。
第 21 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社區發展工作,應會同相關單位辦理評鑑、考核、觀摩,
對社區發展工作有關人員應舉辦訓練或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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