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比較村(里)與社區組織(如社區發展協會),在與鄉(鎮、市、區)互動過程中,具有的相同點與相異之處。【98原住民三等】
補充資料
|
本綱要所稱社區,係指經鄉 (鎮、市、區) 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劃定,供為
依法(依人民團體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組織與活動區域。
社區發展係社區居民基於共同需要,循自動與互助精神,配合政府行政支
援、技術指導,有效運用各種資源,從事綜合建設,以改進社區居民生活
品質。
|
第 3 條 |
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在鄉 (鎮、市、區) 為鄉 (鎮、市、區) 公所。
主管機關辦理社區發展業務單位,應加強與警政、民政、工務、國宅、教
育、農業、衛生及環境保護等相關單位協調聯繫、分工合作及相互配合支
援,以使社區發展業務順利有效執行。(與村里工作內容相似,因此與鄉鎮市公所的業務合作有類似的互動.)
|
人民團體法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發起人須年滿二十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
第 7 條 |
社區發展協會設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另為推動社區
發展工作需要,得聘請顧問,並得設各種內部作業組織。
|
|
第 8 條 |
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為社區發展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左列會員 (會員
代表) 組成:
一、個人會員:由社區居民自動申請加入。
二、團體會員:由社區內各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申請加入。
團體會員依章程推派會員代表一至五人。
社區外贊助本社區發展協會之其他團體或個人,得申請加入為贊助會員。
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
第 9 條 |
理事會、監事會由會員 (會員代表) 於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中選舉理事
、監事分別組成之。
|
|
第 10 條 |
社區發展協會置總幹事一人,並得聘用社會工作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推動社區各項業務。
|
選擇題
(C) 不屬於「社區發展工作綱要」所規定社區發展工作的內容? A公共設施建設 B生產福利建設 C都市計畫建設 D精神倫理建設
第 12 條 |
社區發展協會應針對社區特性、居民需要,配合政府發展指定工作項目、
政府年度推薦項目、社區自創項目,訂定社區計畫、編訂經費預算、積極
推動。一、公共設施建設:二、生產福利建設:三、精神倫理建設:
|
第 14 條 |
社區發展協會應設社區活動中心,作為舉辦各種活動之場所。
主管機關得於轄區內設置綜合福利服務中心,推動社區福利服務工作。
|
|
第 15 條 |
社區發展協會應與轄區內有關之機關、機構、學校、團體及村里辦公處加
強協調、聯繫,以爭取其支援社區發展工作並維護成果。
|
|
第 16 條 |
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各項福利服務活動,得經理事會通過後酌收費用。
|
|
第 17 條 |
社區發展協會之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費收入。
二、社區生產收益。
三、政府機關之補助。
四、捐助收入。
五、社區辦理福利服務活動之收入。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
第 19 條 |
第十二條第一項政府指定及推薦之項目,由指定及推薦之政府機關酌予補
助經費;社區自創之項目,得申請有關機關補助經費。
|
|
第 20 條 |
各級政府應按年編列社區發展預算,補助社區發展協會推展業務,並得動
用社會福利基金。
|
|
第 21 條 |
各級主管機關對社區發展工作,應會同相關單位辦理評鑑、考核、觀摩,
對社區發展工作有關人員應舉辦訓練或講習。
|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