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秘密通訊自由與國家安全之重輕何在?
個人秘密通訊自由為個人擁有不表意之自由,當一個人的隱私不想被他人知道,應該擁有的秘密通訊自由,
過去釋憲中曾有案例是記者跟追藝人,警察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以經當事人勸告而不聽勸阻,以此課以當事人罰鍰,釋字六八九號認為並不違反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
從人權的角度來看,每個人都有其不足為外人道之情,如非事關公共事務,藝人也是人,一般人應有的不表意自由,藝人自當受到憲法保障,藉由國家公權力來保障他們的不表意自由。
從以上的論述中,人皆有人權,軍人也是人,不論是義務役或是自願役都是人,何以軍人帶手機進入軍營需要受到軍法的懲罰?因為有一個同樣的祕密需要被保護,它是保護國家法益的"軍隊機密"。
今天小兵因為帶照相手機進入軍營受到嚴格的軍法懲罰,姑且不論依法行政原則是否如同軍方表示的,或是依據《陸海空軍懲罰法》,我們只管這項懲罰是否有道理,是否站得住腳,是否能夠達成比例原則的"適當性原則",也就是說,你去懲罰小兵帶照相手機進入軍營,能否有效遏阻軍人帶手機進軍營的歪風?
答案昭然若揭,當范左線上級長官在懲罰(小兵)之後,范長官在連續五天內用臉書PO他去吃喝玩樂的圖片,去賭博的照片。還被人PO上網。
比例原則是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也是行政行為必須遵循的原則,今天軍方說他們"依法行政",其實他們所依據的法,是不存在的,同時,他們的執行手段如我所言,若能夠達成目標(遏阻帶手機進入軍營的歪風),那或許,或許,小兵之死,還有一點點點點...意義,我只能說,小兵真的很冤枉,因為,當長官的手段完全無法達成目標。此外,手段不是從最輕微的開始,所欲達成目的能得到的利益與造成的損失,難以平衡。這些是可以一一檢視的。
最後,軍隊的祕密究竟是怎樣的一個秘密呢?
是花我們納稅人的稅金,去成就他們一個月休十天到十五天,天天可以帶手機進入軍營?
軍隊的祕密究竟有何需要保護的密不透風?讓救護車進入軍隊中,不得鳴笛,否則會讓其他義務役的知道發生大事情?
我實在很好奇,軍隊的秘密,究竟它是國家利益的保護者,抑或是一群利益團體的利益(結構),就如同一個代表軍方的利益團體,與人民爭取他們的利益?...
而個人隱私(帶手機)究竟對於國家安全之傷害有多嚴重?而其嚴重性會比軍官帶手機拍一些狗屁,或是軍官帶頭與中國高層高唱共軍國軍都是中國軍,一樣的時空錯亂與是非顛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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