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化」(privatization)業已成為新公共管理的重要改革工具,請區分其與「自由化」之間的差異。政府在推動民營化時,又須先建立那些配套措施以免興利不成,反受其害?【100退除役(三等)特考】

(一)民營化之概念:

   1 意涵:依據學者薩維斯 (Savas)之看法,民營化是"在一種活動或資產的所有權方面,a減少政府的角色或b增加私部門角色的一種行動"。具有以下特質:

    (1) 由公部門轉由私部門提供公共服務。

    (2) 民營化有程度之別:從完全的民營化(政府完全退出市場),或可能是部分民營化(政府仍有支配力)。前者為市場的自由化。、

    (3) 政府角色從"實際操槳者"轉變為"指揮領航者"。

   2 民營化可視為官僚規模的精簡,以及市場機制的引進,把更多社會資源放在民間,使民間在市場機制中發揮創意與活力

   3 一般而言,民營化下,政府將部分職能交由民間部門經營,惟政府仍負責財務籌措、業務監督、及績效成敗之責任。

(二)民營化與自由化之間的差異:

   1 民營化將原來政府壟斷的產業開放給民間業者經營,但未必以開放市場為條件。民營化有三大模式:民有民營模式下,政府將經營權及所有權交由民間業者處哩,由市場機制進行資源配置,"政府不再介入",是極端的民營化。另外,公有民營模式指政府仍擁有完全的所有權,惟其將經營權交給私部門生產及輸送;公私合營指公私部門同時分享經營權及所有權的模式,二者合作從事公共事業或服務的生產。

         2 "自由化"是市場策略中最極端的現象,指政府將某一特定產業開放競爭,例如我國開放民間設立銀行。

   3 綜上而述,民營化不代表是自由化。

(三)政府推動民營化須先建立之配套措施民營化之成功條件):(還歸 監本 品估 錯-歸還我監察委員的監本啦,但事後依監本"品估"發現原來(民營化)有錯。<<<代表條件不具備時,民營化是有錯誤可能)

  1 健全的市場境:政府必須確保市場環境之健全,關於公共服務之特性、合約商之信譽及過去之績效、提供服務之方式、有關成本之訊息等市場資訊應充分掌握。

  2 公平之遊戲則:政府招標與決標程序應具備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原則,讓真正有績效、信譽好的廠商能夠進入公共服務體系。

  3 持續的督機制:政府須建立功能性的監督組織,並發展一套客觀的評估標準及回饋系統,以持續監督業者的活動,隨時可供改善不當之服務。

  4 精確的成效益分析:在決定民營化時,須考慮何種方式較符合成本效益,並要求預估方式之準確度(信度及效度),因此平時蒐集相關資料,將有助於計算民營化成本與效益之參考。

  5 高度的服務質:政府督促民間業者提高服務品質,有助於民眾支持該項公共服務。

  6 (投標前)評相關影響:一項服務之民營化是否會對其他服務產生不利之影響,若可能產生外部不經濟,則須擬定補救或配套措施。

  7 研擬應變施:政府必須要求廠商研擬緊急應變措施,以免意外發生時,民間無法解決,反而成為政府必須負責善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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