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總)
甲男乙女為夫妻,某日甲乙吵架,甲竟將乙打成遍體鱗傷。三年後,甲乙兩願離婚。離婚後乙立即向甲請求賠償因傷所生之損害。甲可否拒絕賠償?【101年高考法制)】
註:
實務見解: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1 年內,其時效不完成,民法第143 條定有明文。此係因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有之權利,為維持家室和平,往往忽略權利之行使,故其時效雖不停止進行,惟於其間時效不完成,於婚姻關係消滅時,時效之剩餘期間不及1年者,須於婚姻關係消滅後,滿1 年其時效始完成,以保障請求權人之權利,是若夫妻間之婚姻關係迄仍存續,夫對妻或妻對夫之1請求權,即不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185號判決意旨參照)。


擬:
分成
(一)乙得請求甲賠償其損害
(二)甲不得拒絕賠償乙所受損害


(一)乙得請求甲賠償其損害
   1 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依據民法第 184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依據民法第 195 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本條之賠償相當金額係指民法第18條之慰撫金
   3 本題中,甲將乙打傷,致乙之身體完整性及身體機能受有損害,顯然已侵害乙之身體健康權,甲打人行為與乙之受傷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且並無阻違法事由,造成他人身體法益受損,亦無增加社會公益,從而乙請求甲賠償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
   4 小結:乙得依據民法第 184條規定請求甲賠償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亦得依據第 195 條規定請求甲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乙若有因此喪失減少勞動能力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亦得依據民法第 193 條請求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由於甲未得時效完成之抗辯權,故不得拒絕賠償乙所受損害:
   1 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民法第 128 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本題乙對打人的甲有一般侵權行為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而情節重大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自侵權行為成立時起算。
   2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據民法第 197 條之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3 依據民法第 144 條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此項抗辯權又稱為永久性抗辯權,債務人可無限期主張拒絕給付。
   4 民法第 143 條規定,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185號判決意旨)
   5 依題意,甲乙有過婚姻關係,依據民法第 143 條規定,婚姻關係消滅後有"一年"之時效不完成,乙得於離婚後一年內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自乙與甲離婚後,乙隨即向甲請求賠償因傷所生之損害,仍在時效不完成的一年之內,因此甲不得拒絕賠償乙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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