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策)
「政府對政府」或「政府對民間」的政策談判和純粹「民間對民間」的談判在議題`形式`過程及意義上有何異同?是申論之。【95高考】

擬答:

(一)就議題而言:
  1相同之處:兩者談判均必須在限定議題內進行。
  2相異之處:就「政府對政府」而言,議題談判受到較大限制不涉及國家主權之議題且大多以「政治性」議題為主,然對「民間對民間」而言,只要談判雙方共同同意,基於雙方利益
之合意,在議討論上不受任何限制。

(二)就形式而言:
  1相同之處:兩者談判代表均具有法定地位下進行。
  2相異之處:就「政府對政府」而言,參與談判的代表,須經雙方政府認可,且地位相當之人員進行,但就「民間對民間」而言,參與代表並無限定.

(三)就過程而言:
  1相同之處:兩者談判均須簽署共同合意之同意書或備忘錄
  2相異之處:就「政府對政府」而言,談判過程原則上均須在公開原則下進行;但對「民間與
民間」談判,原則上不須公開進行,以免妨害雙方利益之合意。

(四)就結果而言
  1相同之處:兩者談判結果均具有相互拘束力
  2相異之處:對「政府與政府」之談判,其結果具有權威性合法拘束雙方政府下之政府及人民各項行為;但就「民間與民間」之談判結果,不具合法性與強制力,只能拘束參與談判之雙方民間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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