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請就理論基礎、政府角色、課責途徑三方面,扼要比較傳統公共行政、新公共管理與新公共服務的觀點有何不同?【99少校轉任】

丹哈特提出的新公共服務觀點,是檢討傳統公共行政與新公共管理,而作為其論述之基礎,茲將三者比較如下:

(一)理論基礎:
   1 傳統公共行政是一種政治理論,源自於韋伯 (Weber) 提出的官僚主義典範,有以下特徵:
    (1) 對於"公共利益"之看法:具有抽象的哲學概念,其認為公共利益是政治的體現,並於法律層次中實現。
    (2) 接受"公共服務"之對象:是選民。以權力觀點來界定政治,所以政策決策權之擁有者是那些選民選舉時,將權力交給的政府,因此政府乃是選民的受託者,有權力替其制定法律。
(3) 主流理性:假定人是有限理性。
   
   2 新公共管理(N.P.M.) 是一種經濟理論,擷取市場經濟的理念,並藉以提升公部門效率,其有以下特徵: 
    (1) 對於"公共利益"之看法:N.P.M.認為公共利益是個人利益之加總,因此認為公平正義之意義應該是,每個人的福利之最大化等於社會總體福利的最大化。
    (2) 接受"公共服務"之對象:是顧客。N.P.M.是以自由經濟市場觀點來提供服務給"顧客",顧客滿意是其主要特徵。 
    (3) 主流理性:採取經濟與效率理性。

   3 新公共服務 (N.P.S.)是一種民主理論,強調民主的深化,並且有以下特徵:
     (1) 對於"公共利益"之看法:公共利益是共享價值及對話的結果。亦即公共利益需經由共享利益與責任分攤的制度來創造。
(2) 接受"公共服務"之對象:是公民。且具有積極公民資格,其願意投注心力在公共事務上,並且關懷社區。
(3) 主流理性:採取策略理性,乃是理性的多元檢測,其包含政治、經濟與組織的檢測。

(二)政府角色
   1 傳統公共行政:政府扮演操槳者角色,其注重單一的政治界定之目標,與政策的設計與執行。
   2 N.P.M.:政府扮演導航者角色,也就是扮演市場力量的媒介。即使引進市場力量,政府內部仍保有主控權,故稱之為導航者角色
   3 N.P.S:政府乃是提供服務者,建立公民社會與政府之間的互動平台,開放公民對話的方式。所謂服務,乃指提供公民與社群團體利益的談判與協商的管道,並能共同行動。此外,N.P.S.認為公務人員應以共享之價值當作影響力,協助公民表達意見,並追求共同利益。

(三)課責途徑
   1 傳統公共行政採取層級節制的命令統一系統來進行行政課責,亦即行政人員須向民選的政治領袖負責。因為該理論基礎係民選公職人員應向選民負責,方符合代議政治。
   2 N.P.M.:採取市場趨力,亦即政府應向廣大的公民團體或顧客所要求之結果負責。
   3 N.P.S.:採取多面向的課責。公共服務人員必須關注法律、社群之價值、社群之價值與政治規範。

 

 


"網絡"→(一)試闡釋倡導聯盟架構(ACF Framework)的重要內涵?(二)並舉出一項實例,說明如何利用ACF解釋政府決策制定政策變遷。【99北大公策所(甲組)】

(一)倡導聯盟架構的重要內涵
   1 起源:第三代政策執行的整合模式中,對於發生於不同時間與空間的政策決策和行動過程,Sabatier 提出政策變遷的ACF代替政策執行一詞,主要原因在於政策執行過程就是改變政策內涵、政策導向學習的過程。
2 政策倡導聯盟:它是建立在共同理念與相同價值基礎上所形成的合作關係,有如分享一個相似願景的決策目標或是有核心價值的公共組織。相互結盟可能不是理念上的結合,或許是以經濟或是組織利益,在任何時機聯盟會嘗試運用各種策略來影響政府決策,以促進聯盟本身政策目標的達成。
3 Jenkins-Smith 和Sabatier 將倡導聯盟定義為:「來自各種階層之政府及私人機構的參與者,他們共享一套基本信念並試圖找尋操作的規則、預算及政府人事以便達成目標。」
   4 主要論點:政策倡導聯盟架構之政策變遷論點主要是政治菁英在政策社群或政策次級系統裏,用以回應外在社會經濟和政治變遷之互動,以政策次級系統、政策導向學習和政策變遷為概念基礎,來解釋政策變遷和執行過程。此處有三個名詞解釋:
    (1) 政策次級系統:指一群參與處理某項政策問題的行動者之間所構成的互動關係。一個政策次級系統中可能存在 2 以上的倡導聯盟,他們均致力於解決某項政策問題,但對問題之理解、認知及解答均不相同。
    (2) 政策變遷:指一項或多項既有政策被其他政策所取代或做若干調整之現象。
    (3) 政策學習之過程:Sabatier 認為政策變遷乃因政策精英的理念變遷所致;因此,政策變遷反映菁英們不同程度的理念變遷情形。
   5 五個基本前提
    第一,在政策過程或政策變遷需要的理論,所涉及的技術資訊清晰與否,行政部門的決策扮演著重要角色;
第二,為瞭解政策變遷的過程需要十年以上之時間建構;
第三,最能理解政策或計畫的本身並不是政府機構,而是政策次級系統內的成員,他們來自不同機構的行動者,並積極試圖影響政府之決策;
第四,政策次級系統的概念應該從傳統的鐵三角概念擴及並加入另外兩種類型:新聞媒體、政策研究員、政策分析家以及政策執行者
第五,公共政策或方案能被概念化為信仰系統以致於達到政策所設定之目標。
6 聯盟之間所採的策略:可能會相互衝突,但透過「政策掮客」的中介功能就容易取得平衡的政策影響力,而這使得政策得以維持平衡於可接受的範圍內。

7 ACF內的信仰系統:係指政策菁英份子的信仰系統,Sabatier 和Jenkins-Smith 認為,政策菁英的信仰系統包含三個層次:
   第一層是深度核心(deep core)或規範核心(normative core)的信仰系統:指界定一個人其基本特性為基本的規範性與本體論思想,是某項政策立場的哲學基礎;
   第二層是接近核心(near core)或政策核心(policy core)的信仰系統:係指政策次級系統內為達到深層核心信念的
基本策略與政策立場;
   第三層是次級觀點(secondary aspects)的信仰系統:
意指為執行特定政策的核心信仰,系統所運用工具性決策與資訊搜尋。這三個層次當中,深度核心是最難改變的信仰概念,其次為政策核心,次要層面要改變則較為容易。因此,當政策的變遷會挑戰大多數人深層核心的信念時,成功的可能性極低。而政策倡導聯盟為貫徹以深層核心信念為基礎所建構的政策目標,便會使用憲政架構下所賦予的各種參與途徑,影響政府的政策活動,促其採納最有
利於該聯盟的政策工具。

(二)以國道五號蘇花段高速公路為例,說明政策制定、政策變遷: (p155)
   1 蘇花高應否興建的議題直到二○○○年五月政黨輪替後,由陳水扁帶領的執政黨將此計畫正式排入中央政府的政策議程,才又型塑出興建聯盟與環保聯盟角力場域戰線之延長。
   2 「政策掮客」的中介者:屬中央政策次級系統內的交通部與國工局,在此充分發揮其政策。掮客的中介功能,建立雙方專業對話的溝通平台,同時周旋於興建蘇花高聯盟、環保聯盟以及中央(行政院和立法院)與地方(縣政府和縣議會)之政策次級系統之間,尋求政策的可能共識,並研擬出具體的政策替選方案。
3 如上所述,在聯盟對立情勢緊繃、激烈競逐之時,彼此透過理性對話與辯論的情況並不多見,此時由扮演政策掮客的交通部及國工局居間調和,有助於政策議題之解決。
   4 由於蘇花高政策議題尚停留在贊成、反對聯盟及中央與地方之論辯階段,最終政策議程是否能夠順利付諸施行抑或終止,須視未來影響政策變遷之外在因素—相對穩定與動態事件變項、社會輿論、政策導向學習程度以及政策菁英信仰等多變數而定。
   5 政策次級系統:政策行動者為陳水扁總統、中央政策次級系統(民進黨)、地方政府、中央與地方的立法部門,乃至於此時期成形競逐的興建蘇花高聯盟和環境保護聯盟。
6 倡議聯盟:
    (1) 執政黨及興建蘇花高聯盟基於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東西均衡發展的政策理念,遂提出開闢蘇花高速公路,同時建構環島公路網之政策規劃方案。
(2) 環保聯盟則結合成員的力量,運用新聞媒體及各
種場合向行政院及立法院提出抗議,希望將962 億元轉為投資地方建設。


參考資料:政策倡導聯盟架構之研究:以國道五號蘇花段高速公路為例
作者:魯炳炎 張永明
http://ntupsr.s3.amazonaws.com/psr/wp-content/uploads/2011/10/5.-魯炳炎、張永明.pdf

 

 


 

 

 "政策類型"→行政院院會通過自2010年起取消軍教的薪資所得免稅優待。請問從公共政策的類型來看,前者屬性為何?內涵為何?並從可行性評估的角度加以分析。【98高考三級】


政策類型(policy types)係指政策在特定界限中所表示的特質,故亦有學者將之稱為「政策領域」(policy arenas)。根據羅威(Theodore Lowi)在其所著《分配、管制、再分配:政府的功能》一文中,其將政策類型區分為分配性政策(distributive policies)、管制性政策(regulatory policies)及重分配性政策(redistributive policies)。而沙力斯堡(Robert Salisbury)在其《公共政策的分析》一文中則將此三種型態擴大,增列自我管制性政策(self-regulatory policies),茲就軍公教免稅政策而言,應屬重分配性政策,政策內涵與可行性分析說明如下:
@軍公教免稅政策屬於「重分配性政策」,其內涵為
 1 意涵:
指政府機關將某一標的人口的利益或成本轉移給另一標的人口享受或承擔的政策。
  2 特性:
「零和賽局」的政策,此類型政策的制定通常是在考慮財富、權力、地位的分配狀況後所採取的,故必然會引起受損失之標的人口的抗拒與不滿。

@軍公教免稅政策的可行性分析:
可就下列四大面向加以分析:
1 政治可行性(political feasibility):
   a 意涵:
係指政策方案在政治與社會方面受到支持的可能性如何,至少包括下面這些支持因素;一般人民、標的團體、行政首長、意見領袖、政黨、利益團體、大眾傳播媒體、民意機構等。同時還應考慮該方案是否違反傳統倫理道德觀念及社會上盛行的價值觀念,如果違反的話,其可行性即告降低。
   b 個案分析:
本政策的規劃與制訂已經過多年的討論與社會對話,且各項民意調查結果顯示支持度甚高,除標的人口(軍公教)仍有少部分抗拒與疑慮外,其餘行動者對本案支持態度與立場均有共識,政治上應屬可行且推動時機已成熟。
2 經濟可行性(economic feasibility):
   a 意涵:
係指執行政策方案時所需要的一般性資源與特殊資源之可得性如何。經濟資源的配置是否充分,足以實現備選方案,可說是最基本的可行性標準。就經濟可行性分析而言,成本效益分析與成本效能分析為主要衡量方式。
   b 個案分析:
本政策無論就成本效益分析與成本效能分析而言均為正面,軍公教免稅政策的取消能有效挹注國庫收入,同時亦為實現稅賦公平與社會正義價值的最佳展現。
3 行政可行性(administrative feasibility):
   a 意涵:
係指行政機關及其能力是否足以承擔政策方案的執行工作而言。
  b 個案分析:
軍公教免稅政策的取消對相關稅捐單位而言並無能力上與人力配置增加問題,應屬可行。
4 法律可行性(legal feasibility):
  a 意涵:
係指分析方案是否違反或超越法令的規定範圍。其項目包括:是否屬於承辦機關的職權範圍內,是否經明文授權,是否依據一定的法定程序。
 b 個案分析:
軍公教免稅政策的取消僅需就相關法令加以修正後即可推動並無違憲與違法之虞。
綜上所述,軍公教免稅政策的取消屬於「零和賽局」的政策類型,必然會產生標的人口的爭議與抗拒,故需強調公權力的貫徹,較適宜採取「由上而下」的執行途徑;此外,吾人以為四大可行性分析中,政治可行性扮演關鍵角色,沒有政治可行性的備選方案,即使具備其他可行性,往往會胎死腹中,吾人進行政策規劃時應審慎進行政治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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