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A 向中央主管機關甲取得在高速公路兩旁架設廣告看板之許可,雖然在審查過程中發生許多爭議。發給A 許可後才發現依相關法律之規定,必須取得當地縣政府乙同意後始得發給許可。因此甲發函通知A,將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撤銷發給 A 之許可。試問該撤銷行為是否合法?【94檢察事務官三等】

  

 

(一)學理上有所謂須其他機關協力之行政處分,包括多階段處分及共同處分,本題之架設廣告看板之許可處分係由中央主管機關作成,依法須取得當地縣政府同意,故屬於共同處分。共同處分依法須取得其他機關同意而未經同意者,應為程序瑕疵,主管機關能否直接撤銷程序瑕疵之行政處分,以下說明之:

   1 共同處分之法律定性:指兩個機關以平行意思對外作成公權力措施或決定者,故本題依相關法律之規定,甲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人民A許可證照必須取得當地縣政府乙同意後始得發給許可,屬於共同處分。

   2 依法須取得而未取得當地縣政府乙同意之行政處分,應有行政處分之瑕疵:本題所示情形應為程序上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機關而未參與,屬於中度瑕疵之行政處分,此種程序違法之行政處分,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一四條規定,得予以補正而治癒其違法性,補正後行政處分之效力不受影響。

    3 此外,該許可處分解除人民A不作為義務而回復人民原來的自由權,其法律效果係設定A得架設廣告看板之權利,屬於授益處分;因此該未補正之行政處分應為違法授益處分,合先敘明

 (二)主管機關不能直接撤銷程序瑕疵之行政處分,故中央主管機關之撤銷處分違法,分析如下:

    1 本題甲中央主管機關未經補正行為,而逕依行程法第117條予以撤銷該行政處分,該撤銷行政處分應為違法,此乃由於程序瑕疵可依同法第114條之補正行為,而使有程序瑕疵之行政處分因而治癒。

          2  此外,撤銷違法行政處分,所指之違法性,應為實體違法或是程序瑕疵而不補正或已罹於補正應提起時點,即不在本法第114條所定之得補正期間內補正依據第114條規定,補正行為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得於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因此本題既可補正,即無須撤銷,該撤銷行為不合法。

     3 假設乙機關參與後作成不同意之決定,該行政處分即有實體瑕疵,其法律效果係得撤銷,應顧及人民之信賴利益給予補償:

     (1) 依據"依法行政原則",處分既屬違法,原處分機關自得依職權撤銷之。

     (2) 依據信賴保護原則:在本題中,人民因國家行政行為(即中央主管機關),所作成之許可處分(信賴基礎),並因信賴該行政處分而取得特定身分或某種權利,因此安排其生活住所(信賴表現),若人民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即不應再予剝奪此等特定身分或權利。

     (3) 依法行政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均屬憲法之"法治國家原則"(釋字第五二五號參照),故如何使"信賴保護原則"與"依法行政原則"保持平衡,乃授益處分之撤銷應考量事項

     (4)  行政機關依其裁量權,若認為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大於人民信賴利益,應採取依法行政原則,即撤銷違法之受益處分,同時應採取對人民有利的財產保護,亦即依同法第120條給予人民合理之補償,補償額度不得大於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反之若撤銷行政處分而未給補償,則該撤銷處分應為違法。

  

 


授益處分之撤銷應遵循之原則

 

  1 強調依法行政原則信賴保護原則間之均衡

   (1) 依據"依法行政原則",處分既屬違法,原處分機關自得依職權撤銷之;依據"信賴保護原則",人民因國家行政行為,例如本題中央主管機關作成之許可處分(信賴基礎),並因信賴該行政處分而取得特定身分或某種權利,或因此安排其生活住所(信賴表現),若人民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即不應再予剝奪此等特定身分或權利。

   (2) 依法行政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均屬憲法之"法治國家原則"(釋字第五二五號參照),故如何使"信賴保護原則"與"依法行政原則"保持平衡,乃授益處分之撤銷應考量事項

     2 行政機關依其裁量權,若認為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大於人民信賴利益,應採取依法行政原則,即撤銷違法之受益處分,同時應採取對人民有利的財產保護,亦即依同法第120條給予人民合理之補償,補償額度不得大於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反之若撤銷行政處分而未給補償,則該撤銷處分應為違法。

      2 行政程序法之設計:若通過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及信賴值得保護,則行政機關得依其裁量決定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否,若認為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大於相對人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自得予以撤銷,反之則不得撤銷,且一旦撤銷應補償受益人之財產損失。依據行政程序法說明如下:

        (1)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原因與不得撤銷之情形: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七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有下列各款之情形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一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

       (2)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之效力:依據本法第一一八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維護公益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3) 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依據本法第一一九條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4) 違法授益處分之損失補償:依據同法第120條規定,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5)除斥期間及時效

         a 行政機關之撤銷權:依據同法第一二一條規定,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b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3 本題情形:中央主管機關甲之撤銷行為是否合法,應視其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七條但書規定。若處分相對人A已因原許可處分而開始從事架設廣告之相關行為(信賴表現),且並無第一一九條各項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且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則A可主張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七條但書第二款之信賴保護原則,其法律效果乃不得撤銷,則該甲之撤銷行為即屬違法。

 

字數:  目標字數: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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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乃再討論違法瑕疵行政處分之撤銷之問題,而所謂違法瑕疵處分,係指行政處分因程序或實體上之違法所造成,又倘行政處分若為授益處分行政機關之撤銷,應顧及人民之信賴利益,茲就本題行政處分撤銷之合法性,分述如下:

 (一)本題之行政處分應為需他機關協力之行政處分:又須他機關協力之行政處分可分為多階段行政處分及共同行政處分,兩者之區別前者乃先後作成決定,後者為共同決定,故就本題而言甲機關作成決定須由乙機關協力共同作成該處分,準此,本題之行政處分乃為共同行政處分,又甲機關未經由乙機關參與及作成該行政處分,係屬於程序上之瑕疵,屬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5款需他機關參與作成而未經他機關之參與者,得補正。

 (二)本題之撤銷應為不合法:由於甲機關對於該行政處分之撤銷前由於該行政處分係為授益處分,故應顧及人民之信賴利益,倘若為得補正者,應先予以補正,故甲機關逕行撤銷該行政處分,而未經補正程序,故為不合法,又倘乙機關如果參與後作成不同意之決定,應顧及人民之信賴利益給予補償

 

網友說明:

就共同處分而言,需由兩個行政機關同時做成決定,並於書面共同署名,但就算沒有共同作成決定或一起署名,也應該只是程序上的瑕疵吧!可以用治癒的方式將其補正使行政處分合法化。應該沒有嚴重到無效吧!

而且你說的行政程序法96條,應該是指書面應記載處分機關及署名的規定,然後依據地111條第1款不能由書面得之處分機關的規定為無效吧!但是,這題是本應由甲、乙兩機關共同作成,而卻只由甲機關作成,所以書面上還是有甲機關之名稱,因此還是可以得知處分機關,所以只需共同作成之行政機關事後參與作成決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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