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
何謂主權?隨著新的政治變遷,固有的主權概念具有新的意義,造成主權意義變化的原因為何?試分別說明之。【99調查局】
(一)主權之意義與特性:
1 意義:國家統治作用的最高意思形成權,在此定義下國家擁有最高的決策與執行權力,包含對內最高性及對外獨立性。前者指在國家領土範圍內,有最高的權力,後者指國家主權不受祂國干涉。
2 特性:永久性、普遍性、不可分割性、不可讓與性、對外平等性。
(二)主權意義之變化:
1 中古世紀的歐洲的封建社會中,主權被認為是領主的最高權力。此與歐陸中古世紀各國的分裂有關,主權因此只代表領主所有土地內之權。
2 國家主權學說興起:中古以後歐陸各國又再次建立小王國,開始出現國家主權的思想,隨後學者布丹 (Bodin)認為主權屬於國家,而不及於其他。學者耶林涅克(Jellinek)同樣主張主權為國家獨有,國家意志高於社會意志。
3 君主主權學說:霍布思 (T. Hobbes)在<巨靈論>書中提出君主主權,認為主權歸屬於國王,國王藉此可以有國家的最高權力去制定法律。另外他提到透過契約方式,使公共權力集中在一個集團,代表全體人民,該契約所形成的最高權力,即是主權。主權有絕對性,人民必須絕對服從。
4 晚近主權學說是學者盧梭<社會契約論>書中主張的"人民主權":其認為國家的主權歸屬於人民全體,而人民的全意志可以行使主權,亦即政策決定係由多數決定,另外盧梭、洛克皆發展出多數決原則,政策之決定係由多數人民決定,以解決全意志難以達成。
5 議會主權:(行使方式)人民選出代議士替人民制定法律,代為行使主權的最高性,例如制定仲裁國內各種衝突之民法。議會主權又稱為法律主權。
6 國家主權退化的學說(多元主權論):認為國家屬於社會中的一個團體。國家提供公共服務,與國家社會之共同事務發生關聯時,則由國家以國家主權來處理該類事務。而社會團體有其自主權、地方政府有自治權、各種職業團體有自主活動的空間,國家不得以自己的意志強制在上述團體,因此主權的對內最高性在本說出現後已有減損。多元主權論者拉斯基(Laski)主張:主權為多元且可分割、主權非國家所獨有、國家不得違背團體意志而強行其本身意志。
(三)主權意義變化之原因:(歷史 多元 合作 避免戰爭 統一)
1 歷史發展之必然:例如上述封建社會中的領主主權、國家出現之後有學者替帝國找到最高權力的理由(即君主主權)、或是由於"民主政治的發展"而使人民主權逐步變成為議會主權(法律主權),惟人民主權是民主國家主要的主權概念。
2 多元民主社會之下,國家的主權可能向下及向外分權給地方自治團體及民間團體,藉由多元社會的功能,提供國家不再適合提供的共同事務。例如國際航線之談判,國家多將此涉及主權事務委託由民間航空業者與國際組織交涉。
3 促進合作:由於全球化之發展,使國際間有許多共同事務必須共同處理,基於國際合作,主權之最高性可能降低,例如國際共同打擊經濟犯罪、解決領土界線上環境汙染問題。歐洲聯盟的組成也跟主權弱化有關,各會員國為促進歐洲各國合作,將有主權象徵的貨幣統合為歐元。
4 避免引發戰爭:限制主權可以防止國家濫用權力,對外發動戰爭。在二次大戰後各國要求日本修憲不得主動發動戰爭。
5 促使州政府與聯邦政府統一:聯邦國的權力分立制度讓各地方政府願意留在體制內,例如美國各州與聯邦政府共同享有一個主權,是主權不可分割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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